江苏省小区物业服务领域
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四批)
根据全省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各地聚焦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公共收益等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物业服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业主合法权益。现推送第四批典型案例,涉及擅自出租物业管理用房、违反规定招用保安、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违规加收电费等问题。下一步,江苏将持续加大整治力度,切实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南京市某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出租物业管理用房基本情况2025年3月,南京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检查发现,某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第三方用于酒店经营。
法律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处理结果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等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并已按要求整改到位,南京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徐州市某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招用保安员
基本情况2026年4月,徐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对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某物业服务企业招用无保安员证人员担任保安。
法律规定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处理结果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徐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按要求完成整改。
三常州市某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基本情况2026年1月,常州市某消防救援大队检查发现,某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泵控制柜未通电,存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问题。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等相关规定,常州市某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企业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淮安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侵占公共收益基本情况淮安市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专项整治排查中发现,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拒不配合审计,存在侵占公共收益的行为,并将违规所得以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电话费补助等名义私分,累计私分金额6.33万元。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根据《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为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处理结果由淮安市所在区县相关部门联合,对涉事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约谈,对其涉嫌违纪违规问题开展立案调查,追缴侵占的全部公共收益。五宿迁市某物业服务企业违规加收电费和未如实公示有关信息基本情况2025年4月,宿迁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检查发现,某物业服务企业在电费外加收其他费用,未如实公示经营设施收益、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规定,鉴于该企业系首次违法,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宿迁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返还违法收取费用5.69万元,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7.69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江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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