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秩序,强化入网餐饮主体责任意识,现将镜湖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行动中查办的第三期典型案件予以公布,继续发挥案例警示引导作用,推动行业合规经营,切实守护群众网络订餐食品安全。

案例一 安徽小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案

一、案情介绍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安徽小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私自开设微信小程序“小午便当”作为第三方平台向网络餐饮店提供服务。同时,在小程序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虚假证件。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处罚。

三、案情评析

本案是镜湖区针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餐饮证照问题开展精准监管的典型案例,当事人未按规定备案,使用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平台服务,规避监管,增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风险,扰乱线上餐饮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以案释法,对辖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形成警示震慑,督促各类平台落实备案义务、如实公示资质,进一步净化镜湖区网络餐饮市场环境。

案例二 镜湖区炙炎火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未如实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案

一、案情介绍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整治行动中,排查发现镜湖区张家山领秀城4-121的镜湖区巷子里鸭头小吃店处于停业上锁状态,但门店悬挂小龙虾外卖宣传招牌,门上贴便签“锦州烧烤取餐4-108”。经核查,外卖平台“鲜虾客99元嗨吃6斤小龙虾(镜湖店)”店铺实际由4-108门面的镜湖区炙炎火餐饮店运营制作、接单出餐,外卖平台后台公示的证照为“镜湖区巷子里鸭头小吃店(个体工商户)”。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如实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的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元)

三、案情评析

查处“幽灵外卖”是落实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闭环的关键举措。其核心意义在于打破线上信息与线下实体的“信息壁垒”,确保食品经营资质透明化、可追溯。此举既是对合法合规经营者的正向激励与保护,也是对企图逃避监管者的严厉震慑,有效净化了网络餐饮市场环境。镜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把查处行动常态化,用最严格的监管手段,铲除食品安全隐患滋生的土壤,守住城市烟火气中的民生底线。

来源:芜湖生活频道

编辑:张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