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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依据法院民事调解书足额还清欠款后,银行未及时清除逾期记录、未上报征信更正信息,导致企业及担保人长期背负不实不良征信,经营和信贷活动严重受限。近日,平罗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名誉权纠纷,依法判令银行整改纠错。

据了解,2014年某企业向银行贷款3500万元,王某提供担保。因本息未能按期结清,银行提起诉讼。2018年,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由企业及王某限期清偿307万元,银行放弃其余诉求。后续二人按期足额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案涉债务彻底结清。但债务结清后,涉事银行未删除内部逾期记录,也未向征信机构报送更正信息,导致当事人征信持续留存不良记录。受此影响,企业融资经营、王某个人信贷业务均受阻,双方协商纠错无果后,诉至法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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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已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不再承担任何债务责任。银行怠于更新、报送征信信息,致使当事人遭受不实负面信用评价、合法权益受损,已构成名誉权侵权。据此,法院判决银行清除内部系统逾期记录,并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机构报送债务结清的更正信息。

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合法的信用评价权,不受非法侵害。金融机构需准确、及时报送征信数据,对错误、失效信息应当及时核查更正。同时,相关监管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发现征信信息有误,须及时上报纠错,保障征信数据真实准确。

法官提醒

征信是个人和企业的“经济身份证”。金融机构在债务结清后,应及时完成内部销账、更新征信状态,不得拖延纠错、不当延续当事人不良信用记录

市场主体发现自身征信存在错误记载,可先向金融机构提交异议申请;协商无法解决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更正、删除不实征信记录,依法维护自身信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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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白方舟

审核:万 娟

责编:邹佳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