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真 蒋慧婷 文子佾
小车与电动车相撞,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小车的保险公司支付了小车的修理费用后,把电动车司机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1.3万余元。
近日,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小车与电动车相撞,车损谁负责
2025年8月,李琳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中与前方左转掉头、由王城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城、电动车搭乘人王栋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公安交管部门调查认定,李琳驾驶机动车存在超速行驶、临近斑马线未减速行驶的违法行为;王城骑行的电动左转弯掉头,未按照道路标线通行,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搭乘人王栋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涉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刘志,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理赔款。车主签署权益转让声明,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随后,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主张按照同等责任比例,要求王城赔偿保险理赔款1.3万余元。
法院判决电动车无需赔偿小车车损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仅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即便非机动车方负有事故责任,仅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该规定并未赋予机动车方向非机动车方主张财产损失赔偿的权利。
法院认为,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中的危险性远远大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处于弱势地位,机动车一方处于强势地位,应负更大的注意义务和更高的避险义务。
本案中,王城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虽负事故同等责任,但不存在故意碰撞机动车的行为,依法无需对小车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本身对第三者享有合法赔偿请求权。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赔付后,只能在被保险人原有的权利范围内行使代位追偿。本案机动车车主刘志对王城本就没有财产损失赔偿请求权,代位求偿的基础不复存在。据此,法院驳回保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事故责任≠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介绍,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双方在引发事故上的过错大小的划分;而民事赔偿责任认定的是最终由谁向谁赔偿、赔偿多少,二者性质不同。交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仅指其在引发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并不意味着非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同等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关于赔偿义务主体的规定。
法官认为,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道路交通司法中的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凭借其更大的车身质量、更快的行驶速度及更强的动能特性,对道路行人、非机动车等交通参与者存在更高的安全风险。因此,法律对机动车驾驶人设定了更为严苛的安全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责任,督促机动车驾驶人始终保持审慎驾驶、依规通行,从源头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法官特别提醒,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失的,则另当别论。这种情形下,可依据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电动车司机不存在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形,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亦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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