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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现代商业银行杂志)

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范》共五章三十三条,覆盖主体准入、行为禁令、流程管理、技术要求等监管要求,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公平对待系统接入客户,并系统规定了私募机构接入标准。《规范》旨在加强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市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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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接入标准与行为边界

交易信息系统接入是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一种服务方式。2024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交易管理规定》)规定了证券公司通过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等技术手段为客户程序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有关内容,明确两协会按照职责制定程序化交易相关业务规则,对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同时,要求“实施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的证券公司、与证券公司系统对接的程序化交易客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总结前期实践经验与调研成果的基础上,两协会围绕合理定位、强化责任、防范风险的主线,研究起草了《规范》。

交易信息系统接入是指证券公司通过提供信息系统接口等技术手段,与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的交易指令生成系统或者功能交互,接收并处理客户交易指令的行为。

《规范》的核心要求之一,是落实交易资源公平原则。《规范》明确,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交易信息系统接入,审慎提供交易系统接入服务,公平对待系统接入客户,不得为特定接入客户提供技术或者业务资源差异化安排。

《规范》同时划定多项禁止性红线:证券公司不得将交易信息系统的管理责任让渡给客户;不得通过为特定客户购入信息系统等方式规避接入管理要求;不得为场外配资、违规出借账户、违法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活动等行为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不得通过修改交易系统参数等方式对交易所交易系统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交易不公平。

对于接入客户,《规范》也明确了行为边界:不得利用交易信息系统接入开展场外配资等非法证券业务,不得违规招揽客户或处理第三方交易指令,不得违规转让、出借自身投资交易系统或为第三方提供系统接入。证券公司发现客户存在上述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接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规范》首次系统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接入标准。管理人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且首只产品备案满一年,公司治理规范,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良好的诚信合规记录,具备与交易信息系统接入要求相匹配的人员配备、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技术及风险控制水平;设置合规风控部门和交易部门或配备独立的合规风控人员和交易人员;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依法依规履行程序化交易报告义务;至少配备两名保障系统接入合规安全运行的技术人员。

在备案与持续监管方面,证券公司首次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向证券业协会备案;已完成交易信息系统接入备案的证券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交易信息系统接入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告上一年度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的有关情况。

监管协同持续发力

值得注意的是,《规范》发布后,2015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评估认证规范》同步废止。与旧规相比,《规范》在监管力度、覆盖范围、操作细则上均有显著提升。

《规范》的出台并非孤立事件,而是近年来程序化交易监管持续深化的重要一环,与前期多项政策形成协同效应。

《交易管理规定》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总体性、框架性制度安排,并授权交易所细化业务规则和具体举措。2025年4月,沪深北交易所分别发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全面从严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次《规范》从交易系统接入环节入手,形成了从行情接入、系统接入到交易报告、行为监测的完整监管闭环。

对私募、券商影响几何

《规范》的实施将对量化私募、证券公司等产生一定的影响。

分析人士认为,《规范》并非“禁止量化”,而是推动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对私募和量化机构而言,准入门槛明显提高。大同证券首席投资顾问吴伟认为,私募须满足首只产品备案满一年、配备专职技术人员、系统具备验资验券功能等要求,小规模、壳性质、配资类机构将被淘汰;依赖微秒级速度优势的高频策略盈利空间受压缩,机构或转向中低频和基本面量化。

对证券公司而言,行业集中度有望进一步提升。《规范》要求券商建立健全系统接入管理制度、完备交易系统各项功能,统一的测试认证标准和穿透式实时监测要求,客观上倒逼全行业加大信息技术投入;而业务模式重塑与行业分层,也使合规、技术实力成为价值筛选的重要标尺。

《规范》发布后,证券公司应按要求,建立健全系统接入管理制度机制,完备交易系统各项功能,加强系统接入行为管理,有效防范业务合规和技术安全风险。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向证券业协会提出备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