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税务师、凌颖/诉讼律师 【税律笔谈】按:

不少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都遇到过这样的跨境税务难题:父母在国内留有房产,自己通过继承完成国内过户,当初完全不了解美国海外资产申报规则,遗漏申报Form 3520。时隔数年,将继承得来的房产出售,售房款也已经汇至美国,这时才猛然意识到,IRS已经盯上这笔资产。

中美税制存在巨大差异,国内办完继承、卖房拿到钱,不等于在美国税务层面万事大吉。很多跨境家庭踩坑,恰恰就是卡在继承环节的信息申报。今天我们就拆解实务中流传的三种处理思路,其中两种属于高风险 “坑路”,只有一条才是真正合规出路。

继承国内房产,美国税基怎么算?

很多纳税人会陷入一个误区:父母早年花10万元购置的国内房产,我继承之后,美国计税成本就沿用这10万元。如果房屋后续以500万卖出,那490万全部算作资本利得缴税。

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依据美国税法IRC §1014条款的Step‑Up Basis(税基抬升)规则:被继承人离世时,继承人取得的继承资产,计税税基直接重置为被继承人去世当日的房产公允价值。

举个例子:父母离世时,这套房子市场价值500 万,那么你的美国计税税基就是500 万。后续你以550万价格出售房屋,真正需要计税的资本利得仅为50万,而非全部的房屋增值。

这条规则对中美跨境家庭至关重要。国内房产历经数十年大幅增值,如果不能适用税基抬升,纳税人将承担极其沉重的美国资本利得税负。

但权利的行使要有证据支撑。想要向 IRS 主张 Step‑Up Basis,你必须能够证明被继承人离世之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缺少死亡证明、继承公证、对应时点房产评估报告,IRS 不会凭空认可你主张的税基。

三条处理路径,两条是陷阱 路径A:将售房款包装为境外赠与【高风险】

这是部分美国本土CPA会给到的 “投机捷径”。逻辑很简单:绕开继承房产复杂的证据链条,把卖房所得款项伪装成一笔来自境外的现金赠与,通过Form3520 Part IV 进行申报。赠与本身不产生所得税,只完成信息申报即可,看似简单省事。

但这套操作的硬伤,在于资金与资产来源无法篡改。

银行流水清晰标注款项为售房款;中国不动产交易档案会完整留存记录:房屋原产权人为已故父母,本次财产来源属于遗产继承。一旦进入IRS审计,调取跨境信息后,资产来源、资金流向一目了然。

将遗产处置收入谎报为在世主体的赠与,属于事实层面的虚假申报。一旦被IRS 认定为故意疏忽(willful neglect),不仅会面临最高25%的高额罚款,还可能触发税务欺诈调查。

更致命的是,当你自行把这笔收入定性为 “受赠所得”,相当于主动放弃继承资产的法律立场。IRS有权拒绝适用 Step‑Up Basis,直接采用父母原始购房成本作为计税基础。数十年的房产增值全部计入应税资本利得,税负直接成倍上涨。

本质上这是赌不会被审计的激进操作,正式税务处理中不建议采用。

路径B:补报继承信息+完整申报房屋出售【合规路径】

这是实务中唯一走得通的方案,完整还原资产取得与处置的全部事实,分四步完成合规补救。

第一步:补报继承对应年度的Form 3520

Form3520 Part IV 同时覆盖境外赠与与境外遗产。当你继承取得境外房产,只要被继承人离世时房产公允价值超过10万美元,就产生申报义务。

很多人担心逾期补报会直接触发巨额罚款,这里有一个2024年底IRS释放的重大政策利好:IRS停止对Form3520 Part IV 实施系统性自动罚款评估。旧规则是先下发25%罚款通知,再由纳税人申诉;现行规则改为,IRS先审阅纳税人提交的合理理由说明,再综合判断是否处以罚款。

对于非主观故意漏报的纳税人,只要提交充分的合理原因陈述,例如不熟悉美国跨境税务法规、前期会计师给出错误意见等,罚款获得豁免的概率较高。

  • 如果仅漏报信息申报表,不存在收入漏报:走 DIIRSP(境外逾期信息申报表提交程序)提交材料;
  • 如果同时存在租金、卖房等收入未申报,则需要适用Streamlined合规申报程序,前提是能够证明行为属于非故意(non‑willful)。

第二步:房屋出售年度如实申报资本利得

使用Form 8949搭配 Schedule D进行申报,税基采用被继承人去世当日房屋公允市价。长期资本利得最高税率20%,如果调整后总收入超过门槛,还需要额外缴纳3.8% 的净投资所得税 NIIT。

第三步:提交Form 1116申请境外税收抵免

国内卖房环节缴纳的20%差额个税,可以归入被动收入篮子,用来抵扣美国这边的应纳税额,避免同一笔收益承受中美双重全额征税。

⚠️重点提示:如果国内卖房满足 “满五唯一” 享受个税免税,国内无实际税款缴纳,则不存在境外税收抵免额度,美国这边资本利得税款需要正常缴纳。

第四步:同步完成FBAR、Form8938补申报

售房款若留存于中国境内账户,海外账户年度最高余额合并其他境外账户超过1万美元,需要补报FBAR;海外金融资产达到FATCA申报门槛的,还需要完成Form8938 申报。

路径C:主张房产自始属于本人【风险高】

还有一种更加铤而走险的思路:直接回避继承事实,声称房屋从一开始就归属于自己,直接沿用父母原始购房成本作为成本基数申报卖房利得,借此规避Form3520 申报义务。

不少人抱有侥幸心理:好歹做了申报,总比完全零申报要好。但该做法隐患极大。

我国不动产登记簿会明确记载,房屋原产权人为父母,你的取得方式为继承,属于不可篡改的官方档案。

申报口径和官方物权档案直接冲突,已经不属于申报方式选择差异,而是对资产来源的重大事实错报。一旦被认定故意瞒报,补税、利息、20%‑40%的准确性相关罚款会接踵而至,极端情形下还会产生税务欺诈风险。

与此同时,你主动放弃 Step‑Up Basis,房屋全部历史增值都需要缴纳美国税款,税负更高,风险成倍放大。

2026年补报窗口期,对非故意漏报群体相对友好

得益于2024年末 IRS 的政策调整,Form3520 Part IV 告别 “先罚后辩” 模式。对于并非刻意逃税的纳税人,只要主动补报、证据链条完整、申报态度诚恳,有很大概率可以化解历史遗留税务包袱,避免承受25%的高额罚款。

但政策友好不等于可以虚构事实,合规补救的前提,是尊重资产真实来源。

写在最后:IRS看的是事实,更是证据

跨境税务审计,拼的从来不是口头说理,而是实打实的书面证据。

国内不动产登记档案、继承公证、交易流水、完税凭证全部都会留档。选择隐瞒、篡改资产性质,档案记录不会随之消失。一旦审计启动,调取档案比对之后,虚假的申报逻辑会直接崩塌。

路径 A、C,本质都是通过歪曲财产取得性质,试图逃避 Form3520申报义务。在 IRS 跨境信息交换能力持续强化的当下,这类操作可能无法蒙混过关。

补齐完整证据链,如实补申报,正确运用 Step‑Up Basis 税基抬升规则以及 Form1116 境外税收抵免,才是唯一长久安全的处理方式。

审计必备关键证据清单

  1. 父母死亡证明(中英文公证版本)
  2. 国内继承公证书或法院继承判决书
  3. 不动产登记中心继承过户全套档案
  4. 被继承人去世时点的房产评估报告(主张 Step‑Up Basis 核心凭证)
  5. 房屋买卖合同、售房款收款流水
  6. 国内卖房个税完税凭证(用于 Form1116 税收抵免)
  7. 各年度海外账户银行流水(适配 FBAR、Form8938 申报)

➢关于桂亦威 | 上海税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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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 公益法律援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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