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犯罪案件中,诈骗数额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对于存在部分款项系正常业务往来、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争议情形,辩护工作应当对每一笔指控数额进行独立审查。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能够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对于具有上述多重从宽情节且系初犯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石某(化名)因虚构医疗合作项目骗取他人投资款,被惠州市某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逮捕。公诉机关指控石某诈骗数额巨大,建议量刑五年以上。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认罪,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代为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谅解;石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部分款项系正常业务往来款项,不应计入诈骗数额。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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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对指控的每一笔诈骗数额进行了独立审查,发现部分款项存在争议——部分款项系正常业务往来款项,不应计入诈骗数额。辩护人系统梳理了石某的从宽情节: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石某当庭认罪,自愿认罪认罚;石某家属代为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谅解;石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二,石某当庭认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第三,石某家属代为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第四,石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诈骗罪中坦白、认罪认罚与退赔谅解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诈骗数额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对于存在部分款项系正常业务往来、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争议情形,应当对每一笔指控数额进行独立审查。坦白、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