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律师:吴国雄/深圳,走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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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一位手表收藏爱好者,近两年向一位国内代购买了两块境外的知名品牌手表。前些天,缉私警察上门将当事人带走,说是涉嫌购买走私手表。通过缉私警察的问话,当事人才知道手表是走私进口的。因为当事人向那位代购买表,都是国内交货,除了表价之外,当事人不需要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当事人觉得自己非常冤,买两块表怎么就变成走私犯罪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收购走私货物以走私罪论处,是《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间接走私行为”,即本质上不是走私行为,只是法律上将其视作走私行为。
2、既然是“视作走私行为”,那么就必须非常谨慎、严格地依法认定。《刑法》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在客观行为方面必须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如果是向“二道贩子”购买则不算,如果是“合法”购买也不算。
3、另外,请注意《刑法》用的是“收购”一词而不是“购买”;收购通常是一种商业营利行为,个人只会“购买”自用商品而不是“收购”。《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所以这样规定,系因为商业行为,从业者需要对“生意的合法性”履行更严格的注意义务,而对一般的消费者则不能过于苛责。质言之,笔者认为,个人购买自用的走私手表,原则上不应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4、走私犯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还为之”。具体到收购走私货物而言,则必须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还收购。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不知道系走私进口的货物,那么绝无构成走私犯罪的可能,否则就成为商品自由交易的障碍。试想,你在市场上买个普通物品都必须去调查清楚是否为走私商品,那么这交易还能进行得了吗?
5、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除了嫌疑人的口供之外,最主要还是要有客观证据,目前最常见的就是微信聊天记录,比如明确告知“这是走私进口的,所以便宜”,“我有特殊渠道,可以不缴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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