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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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招商引资实务中,有些市场主体仍会认为有政府盖章担保就是“刚性兑付”,本息绝对安全;而政府部门则认为,违规担保一旦被认定无效,即可全身而退、无需担责。
那么,政府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需要担责吗?
最高院在《宁波久昌电器有限公司、周某敖与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除法律规定情形外,政府不得为保证人。政府作为合同的担保人签字盖章,该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关于政府予以担保的内容无效,合同其他内容依然有效。合同担保内容无效后,政府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均有过错的,应当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为,赣榆区政府在案涉《投资合作协议书》中提供担保的效力及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本案不属于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形,赣榆区政府作为《投资合作协议书》的担保方签字、盖章,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担保无效。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如前所述,本案《投资合作协议书》作为借贷合同的条款有效,赣榆区政府作为国家机关予以担保的内容无效。虽然赣榆区政府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依法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对于国家机关依法不得为保证人,各方均应知晓。一审判决认定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赣榆区政府作为担保人应当与债务人创联公司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并无不当。
【裁判观点简析】
担保责任与过错赔偿责任完全不同,很多当事人混淆两类责任:
其一,合法有效的担保责任是全额代偿责任,担保人需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其二,无效后的责任是过错赔偿责任,基于缔约过错、损害信赖利益产生,而非担保代偿。
本案50%责任,是司法实践中“双方均有过错”的典型裁判标准,也是政府违规担保无效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既杜绝政府违规免责,也避免债权人过度转嫁风险。
周军律师提醒,政府及下属部门切勿心存“违规担保无效即无责”的侥幸,随意为企业融资背书,不仅会造成财政损失,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追责。对债权人、投资方而言,切勿迷信政府担保光环,违规担保无法实现全额兜底,极易产生大额资金损失,合作前必须严格核查担保主体资质。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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