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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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已经赠与一方的房产已经过户登记的,无正当理由不能再要回。
那么,婚姻期间赠与配偶房产份额,哪种情形离婚时还能要回?
婚内大额房产赠与,本质依附于长久婚姻的伦理期待,短期婚姻闪离、赠与方无过错的,即便已经完成过户,离婚时依然可以追回房产,仅需支付部分补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案涉房产应当如何处理。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给予房产,通常承载着对婚姻关系稳定存续的合理期待,具有强烈的身份和伦理属性,因此,如果婚姻存续期间较短,对该给予的房产不应简单依据一般的赠与合同规则及相关物权变动规则认定财产权利归属,否则,不仅会损害给予方及其近亲属的财产权益,还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影响婚姻关系稳定与和谐。此种认识亦为相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婚姻家庭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 ,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据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时,给予方请求判令房屋仍归自己所有,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自己无重大过错这两个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应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夫妻共同生活、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家庭贡献度、离婚时的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给予方是否应当对另一方予以相应的补偿及具体数额。
本案二审期间,《婚姻家庭解释二》已生效,故二审判决予以适用。案涉房屋系曹某父母的老宅于2006年拆迁时安置所得,原登记为曹某及其父母三人共同共有。2019年7月13日,曹某父母签署赠与合同,将名下产权赠与曹某。因曹某父母明确名下产权只赠与曹某,故尽管该赠与处于曹某与赵某婚姻存续期间,赠与的相关产权依法应为曹某个人所有。接受父母赠与后,曹某成为案涉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
同年7月17日,曹某即将案涉房屋登记至自己与赵某双方名下,其中赵某占99%的份额, 自己仅保留1%的份额。但是曹某与赵某婚姻存续期间约三年半,总体不长,实际共同生活仅六个半月,且曹某离婚又不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当依法判令房产曹某所有。同时,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赵某为办理产权变更支付的税费,应作为其信赖利益予以考虑,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法院依法判令由曹某支付赵某50万元补偿款。
周军律师提醒,基于短期婚姻、目的落空的婚内大额房产赠与,即便完成过户,依然可依法追回。离婚财产分割,从来不是唯登记论,实质公平、财产来源、婚姻存续时长,才是法院裁判的核心关键。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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