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以案普法
近日,山西省某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原告刘某某系被告某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持股40%),但实际系代他人持股,即“名义股东”。刘某某因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知情,多次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会计账簿等文件,遭公司以“代持股东权利义务受限”为由拒绝。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刘某某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驳回了其查阅、复制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未履行法定的“书面申请前置程序”。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指出,本案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程序要求及名义股东的权利边界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一、案情回顾:名义股东要求查账,公司以“代持”为由拒绝
2020年7月,刘某某、郝某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某公司,刘某某登记持股40%,郝某某持股30%,某发展有限公司持股30%。实际上,刘某某系代案外人魏某持股,即魏某为实际出资人,刘某某仅为名义股东。公司成立后,刘某某认为控股股东剥夺其参与经营权、知情权、分红权,多次口头及书面要求召开股东会、提供财务报表、进行分红,但未获回应。2023年5月,刘某某曾就股东知情权提起诉讼,后因公司承诺“积极配合”而撤诉。但撤诉后公司仍未配合,刘某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等全部文件。公司辩称,刘某某系代持股股东,权利义务受限,且其起诉目的不正,不同意复制会计账簿,仅同意现场查阅部分账目。
二、法院审理:名义股东享有知情权,但查阅会计账簿须履行前置程序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某系被告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持股40%,虽为代魏某持股,但属于法律上的“名义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本案中,原告主张曾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但未提供被告签收该申请的证据,被告亦不确认曾收到该申请。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其已履行法定的“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前置程序,故对查阅、复制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查阅、复制。
三、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股东知情权的三大核心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股东知情权中多个常见争议点,判决结果对股东维权和公司合规经营均有重要参考意义。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结合办案经验,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专业解读:
- 名义股东(代持股东)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
本案中,公司辩称刘某某系代持股股东、未实际出资、权利义务受限,拒绝其行使知情权。但法院明确认定,工商登记在册的股东即为法律上的股东,代持关系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股东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郝小青律师指出:只要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无论是否实际出资、是否为代持,均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约束的是双方内部权利义务,不影响名义股东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公司不得以“你不是真实股东”为由拒绝名义股东查账。 -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哪些可以查阅复制?哪些只能查阅?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知情权分为两个层次:
- 第一层次(可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这部分权利无需前置程序,股东随时可主张。本案中,法院对原告此项诉请全部支持。
- 第二层次(仅可查阅,不可复制,且有前置程序):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必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但须在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原告因未完成这一前置程序,法院未支持其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
郝小青律师特别提醒: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是否在查阅范围内,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法院支持查阅原始凭证,部分不支持。本案原告一并要求查阅会计凭证,因同样未履行前置程序且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未获支持。
- 查阅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为何如此重要?
法律规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须先向公司书面申请、说明目的,旨在平衡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如果股东绕过公司直接起诉,法院将不予支持。郝小青律师提示:股东若欲查阅会计账簿,正确的维权路径是:
- 第一步:向公司发送书面《查阅会计账簿申请书》,载明股东身份、查阅范围、查阅目的,并保留邮寄凭证或签收回执;
- 第二步:等待公司十五日答复期。若公司同意,按约定查阅;若公司书面拒绝或逾期不答复,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步:起诉时,将申请书、送达凭证、公司拒绝答复或逾期不答的证据一并提交法院。
未履行上述步骤,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
四、案例启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合规路径与风险防范
本案对股东及公司双方均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对股东的启示:
- 明确自身权利:名义股东、小股东同样享有法定知情权,公司不得以“未实际出资”“代持”为由予以剥夺。
- 程序先行,证据留痕:查阅会计账簿前,务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说明正当目的,并保留邮寄凭证、签收回执等证据。口头申请、微信聊天等方式难以满足“书面请求”的法定要求。
- 区分查阅范围: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财务报告可直接要求查阅复制,无需前置程序;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则须先书面申请,且仅可查阅,复制权有较大争议。
- 诉讼请求应精准:起诉时应明确区分“可查阅复制”与“仅可查阅”的项目,避免因请求不当被驳回。
对公司的启示:
- 收到股东书面查阅申请后,应在15日内书面答复。若拒绝,须说明正当理由(如股东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并承担举证责任。未及时答复将面临败诉风险。
- 代持股份不应成为剥夺股东权利的理由,公司应依法保障所有登记股东的知情权,否则将承担诉讼成本及不利后果。
知情权是股东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等核心权利的基础。法律既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利,也要求股东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建议,股东在行使知情权前应咨询专业法律意见,确保程序合规、诉求精准,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郝小青律师简介
郝小青律师,现执业于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侵权责任纠纷等领域。执业以来,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务实”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类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获得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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