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焦点讯(文/彭小伟)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幸福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一名提交虚假证据的网约车司机予以训诫。
原告王某某系网约车司机,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为索要停运损失,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阶段,王某某向法庭提交网约车营运流水、车辆进出场维修证明,以此主张高额停运损失。
承办法官在证据核查过程中发现材料多处存在疑点,营运流水上的停运时间与车辆进出场维修的时间不一致。
法庭调取了案涉车辆的营运轨迹(GPS),确定该组证据为王某某自行伪造。
经法官释法明理,王某某深刻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鉴于其系初次违法,能够如实供述、认错悔过态度诚恳,主动签署书面悔过书,并申请撤回起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原则,对其从轻处理,当庭予以训诫并制作训诫笔录存档。
法官明确告知,训诫系从轻处置,若今后再有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害诉讼行为,法院可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诚恳接受训诫,表示会吸取教训,也会提醒身边网约车同行引以为戒。
事实上,虚报停运数据的情况并不少见。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曾调取了近三年鄞州区法院审结的全部涉网约车停运损失案件裁判文书,通过文书解构、要素筛查,提取司机、车辆、事故时间、主张停运天数等关键信息,再与网约车平台营运数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车辆登记信息进行碰撞比对。
结果令人震惊:在筛查出的案件中,存在停运损失虚假主张或者无证营运问题的线索占比超过50%。
2023年,鄞州区检察院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明确提出:不具备“双证”的网约车,其停运损失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在核查维修证明的真实性时,可向网约车平台调取营运流水,应向当事人明确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截至2025年,鄞州区法院共审结涉网约车停运损失案件527件,其中被告抗辩停运天数过长的超过20%,3起查证属实的虚假诉讼当事人被司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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