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他为逃避刑事责任,同时为谋取物质及其他利益,计划以合同制方式应募加入俄罗斯武装力量并参与俄乌战争。

此后,Z.Yu前往乌克兰顿涅茨克州的马里乌波尔市。在那里,他在教官指导下接受了军事作战训练。具体而言,他学习了使用自动步枪、手榴弹、榴弹发射器、手枪及其他武器,实弹射击、投掷手榴弹、实施急救等技能。

他于2025年8月至2026年1月期间,在隶属于俄罗斯国防部的军事部队编制内参与了俄乌战争。

被告人Z.Yu在法庭上完全认罪。其供述称,他于2024年11月为务工前往俄罗斯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的乌法市,从事建筑工作。

Z.Yu称,2025年5月30日,他与乌兹别克工人发生争执后,乘坐一辆小汽车前往喀山市务工途中被俄罗斯警方拦下。检查证件时发现他于2014年曾实施与轻微流氓行为相关的违法行为,随后被带往警察局。

“在囚室关了三周,然后被带到军事部队”

其供述称,在警察局与工作人员谈话后,他被带到位于名为“切廖穆什基”地区的一处类似军事部队的建筑。在那里,Z.Yu被关押在囚室中长达三周。随后,他和其他同样被关押的人员接受了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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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他们被带到火车站,乘火车前往罗斯托夫市,再从那里换乘另一列火车前往塞瓦斯托波尔市。Z.Yu称,他们于2025年6月23日抵达塞瓦斯托波尔的军事部队。

他说,部队中约有800名士兵。清晨,他们被发放了俄罗斯武装力量的军服——头盔和防弹背心,以及“AK-12”自动步枪和四个弹匣,每个弹匣装有30发子弹。

“军事训练很艰苦,承受不住的人开枪自杀了”

Z.Yu称,此后他们被带到靶场进行军事训练。

“在那里,我们每天接受18小时的军事训练和作战训练。由于军事训练非常艰苦,承受不住的人开枪自杀了。”被告人说道。

大约三周后,他们被编入各分队。Z.Yu称,未宣誓且未领取军人证的76人被编入第336号旅,并被派往马里乌波尔市的靶场。

他们于2025年7月23日抵达马里乌波尔。被告人称,在那里他们的手机被归还,但手机无法正常使用,只能通过“星链”连接互联网。Z.Yu通过Telegram与母亲和姐姐保持联系,但他没有告诉她们自己正在参战。

“参加了战斗,获得了‘突击功勋’和‘侦察功勋’奖章”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在马里乌波尔他们接受了为期两周的军事训练。随后被安置在马利耶夫卡村附近房屋的地下室中。

他们20名士兵在那里待了两周。Z.Yu称,他们装备了AK-74自动步枪、16个装满子弹的弹匣、头盔和防弹背心。

被告人的供述称,在另一支旅占领马利耶夫卡后,他们接到撤退的命令。

撤退途中,他们中有人受伤,还将一名绰号为“左撇子”的指挥官带回了靶场。为庆祝马利耶夫卡被占领举行了庆祝活动,Z.Yu被授予“突击功勋”奖章及证书。

他说,指挥官对他进行了嘉奖,并将他派往位于泽列内盖村第155旅第1连,以保全他的性命。

Z.Yu称,在第155旅他学习了两周无人机操控。随后被派往索菲耶夫卡镇附近的战斗。在那里他趴在战壕中,夜间操控“Mavic 3T”型无人机。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他的任务之一是预警敌方无人机的接近。他还说,白天他爬出战壕时,曾用AK-74自动步枪击落了一架敌方攻击型FPV无人机。

Z.Yu称,他们还负责运送阵亡和受伤的士兵。大约一个半月后,他们被调回位于泽列内盖村的旅部。

Z.Yu在法庭上称,在返回旅部的途中,他与另外七名士兵一起击落了一架名为“巴巴亚加”的无人机。此后他被授予“侦察功勋”奖章。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他每月领取20万卢布(约 1.6万人民币)的薪饷。他说,其中10万卢布(约 7763.1人民币)被指挥官扣留,另有5万卢布(约 3881.55人民币)用于物资、汽油及其他开支。

“给了我两周假期和离开俄罗斯的许可”

Z.Yu称,绰号为“小伙子”的指挥官批准他于2026年1月5日至24日享受两周假期,另加四天路途时间。

2026年1月3日,他与绰号为“光环”的副指挥官及其他七名士兵乘直升机前往索契市。他的出国护照就在身边。

此后,Z.Yu购买了从索契飞往乌法的机票并乘机抵达。到达乌法市后,他联系了在那里从事搬运工作的花拉子模籍年轻人。

在他们的帮助下,他乘坐小汽车合法地从俄罗斯过境进入哈萨克斯坦,随后合法返回乌兹别克斯坦的家中。

“是我主动告诉预防警务员我在乌克兰参战的事”

Z.Yu称,2026年2月初,他与哥哥因车辆问题发生争执。哥哥打电话报警后,他与预防警务员通了电话。

“当时我告诉预防警务员,我在乌克兰参加了战争。”Z.Yu说。

第二天,预防警务员将他叫到办公室。被告人称,在那里警务员询问了情况,Z.Yu向他讲述了所发生的一切。

在法庭上,Z.Yu表示他现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他表示真诚悔过,请求考虑其家庭和经济状况,请求宽恕并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Z.Yu犯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154条(应募参战)第1款规定的罪行。法院适用刑法第57条(判处较轻刑罚),判处其3年剥夺自由。刑期在普通管束型劳改营执行。

法院在量刑时,将Z.Yu完全认罪、真诚悔过、家庭和经济状况、未婚、此前无前科以及犯罪成因等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量。

同时,法院裁定解除对Z.Yu采取的“具结保证良好行为”强制措施,并决定将其当庭收押。

对于刑法第223条(非法出境或进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2款“b、v”项,法院宣告Z.Yu无罪。法院认定其在该项指控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