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了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技术支持典型案例,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的赵某侵犯著作权案入选。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检察机关专门邀请了“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证据审查和出庭。

2017年至2021年,赵某通过申请注册imomoe.ai、imomoe.in、imomoe.jp等域名,向某数据计算有限公司等租赁服务器运营某动漫网站。赵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该网站为平台,故意通过技术解析服务,使公众无需跳转至上海幻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某公司)等权利人经营的网站,即可从某动漫网站播放“秦时明月”“哪吒传奇”“猪猪侠”“海贼王”“名侦探柯南”等中外动漫影视作品,并通过发布收费广告的方式营利。经查明,赵某通过上述“盗链”方式传播视听作品2100余部、3万余集。

幻某公司报案后,该案一度面临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的共同难题——行为人身份确定难、行为方式认定难、作品数量查明难等。

为此,检察机关组织检察技术人员和“技术调查官”共同开展案件技术审查,运用数据恢复技术,恢复被隐匿和删除的服务器日志、浏览器记录及移动终端操作痕迹等,对散落于涉案网站运营邮箱、浏览器、计算机、手机等载体中的海量碎片化信息进行追踪整理和关联分析,从而准确查明犯罪嫌疑人曾经为涉案网站增加域名地址重定向、购买付费视频解析服务和数字证书等关键事实,确认其犯罪主体身份。

2024年9月19日,天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赵某提起公诉。为强化庭审指控,检察机关依法申请“技术调查官”出庭说明鉴定意见,详细解释“盗链”行为技术原理,有效回应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有关技术性辩解、辩护。

2024年12月13日,天府新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7月4日,成都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技术调查官”和检察技术辅助办案机制,从跨设备数据连续性、线上浏览记录与线下实体存储操作痕迹关联性,以及网络账号与计算机设备映射分析等多维度电子痕迹,综合分析锁定犯罪嫌疑人与网络侵权行为的对应关系,突破信息网络犯罪中行为人身份同一性认定难题。强化对视频溯源、下载地址等技术性证据全面审查,查明网络传播作品行为的具体方式和传播对象,从而准确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通过随机抽样、图像鉴定等方式,准确认定涉案视频与权利人作品实质相同,全面认定侵权视频数量。申请“技术调查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为精准指控犯罪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