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信用卡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中适用率较高的罪名,其行为方式多元、主观目的认定复杂。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以列举方式明确四类入罪行为,并配置阶梯化刑罚。实践中,恶意透支型案件占比突出,司法解释修改后入罪标准更趋精细。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贾俊刚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及裁判规则,整理了信用卡诈骗罪核心认定要点,供大家参考。

法定行为类型与入罪门槛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前三种行为可概括为“使用型”信用卡诈骗,其成立不仅要求客观上实施使用行为,还需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以及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等情形。入罪数额较大标准一般为五千元以上。司法实务中,对“使用”应作实质解释,仅持有、伪造而未使用的,可能落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而非本罪。

恶意透支的规范认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2018年修订的信用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起点为五万元,数额巨大起点为五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五百万元。构成恶意透支还须满足“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要件,且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有效催收要求发卡银行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以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实施,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非法占有目的应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透支资金用途、透支后表现等情节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未还款事实认定。具体包括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透支后逃匿或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等情形。

贾俊刚律师认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已从单纯数额评价转向行为实质与主观目的的综合判断。对持卡人而言,应妥善保留还款记录、催收通知及资金流向凭证,避免因客观不能还款被推定为非法占有;对辩护实务而言,应重点审查有效催收是否成立、非法占有目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数额计算是否扣除利息、违约金及已偿还部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在保护信用卡管理秩序的同时,也应恪守罪刑法定与刑法谦抑,防止将普通民事违约行为刑事化。律师建议,金融机构应规范催收流程并留存送达证据,持卡人应避免透支后失联或改变联系方式,防止民事违约转化为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