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三人为继承母亲手机号打官司,法院如何判断手机号该由谁继承?
首先,先给号码"定性",解决"它到底能不能被继承"这个前提问题。依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手机号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用户与运营商签订服务合同所取得的,只是该号码的排他性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这意味着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所有权"。但使用权本身具有鲜明的财产属性,它既是可被继承的合同债权,其附随的预存话费、积分、会员权益乃至"靓号"本身的交易价值,又构成了实实在在的交换价值。据此,法院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与第一百二十七条,认定该使用权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应作为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纳入遗产范围。
其次,再"确权",解决"谁有资格来继承"这个范围问题。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温先生与两位姐姐均系被继承人的子女,三人同属第一顺序,对该号码使用权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既然三人资格平等,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置。正因如此,运营商才坚持以公证书或法院生效文书作为过户依据,它无从判断谁是唯一权利人或继承顺位。法院也据此明确提示,手机号码使用权作为遗产,不能由单一继承人自行前往运营商办理过户,而须由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办理继承权公证,或通过诉讼由法院裁判确定归属,再持法律文书办理变更登记。
最后"分配",解决"这个号码最终归谁"这个归属问题。由于号码具有不可分性,三人共享在技术上无法操作,只能确定归一人。法院综合了两项考量:其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温先生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并承担主要赡养责任,构成其取得该号码的重要法理支撑。其二,依据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倡导的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精神,两位姐姐在调解中自愿放弃对该号码的继承权。赡养贡献与意思自治两个要素叠加,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亦未损害他人权益,法院遂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该号码使用权归温先生继承。
手机上绑定的账户也能一并继承吗?
不能,继承手机号码使用权,不等于自动继承该号码绑定的所有第三方账户及其内部资产。
一方面,继承的客体是“使用权”而非“账户”。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和法官的提醒均明确指出,继承的仅是手机号码在服务合同项下的使用权及相关权益。手机号码在此扮演的是“登录名”或“钥匙”的角色,而非账户本身。
另一方面,第三方账户具有独立性。各平台(如微信、支付宝、社交应用等)有其独立的用户协议和账户管理规则。账号内的数据、虚拟财产(如游戏装备、社交账号本身)的处理,必须遵守各平台的用户协议。
再一方面,账号里的财产性权益可依法继承但处置需协商。账号内的资金余额、理财产品等财产性权益,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遗产,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继承后的处置需协商,以本案为例,温先生继承手机号码后,对于号码绑定的支付账号中的资产、卡包中的优惠卡券等,需要与两位姐姐进行协商处理,不能擅自据为己有。如果账户内涉及他人权益,或者平台协议明确禁止转让,继承人同样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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