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5日,广西贵港桂平市中医院已退休的林院长的邻居,发现林家4口人已经有一个多月未见踪影,于是报了警。

桂平市公安局经过几天的紧张工作,认定林院长一家4口失踪的时间为2000年12月28日。而且,根据2001年1月10日和1月17日,在桂平市石嘴和木奎河段,先后浮出的两具被捆绑的无名女尸的检验,认定林家4人中,已经有两人被害,即林院长的妻子周某玲(原中医院医生)和林院长的养子林某明的未婚妻李某乾。

林院长曾任桂平市中医院院长和市政协委员多年,其妻周某玲是桂平市人大代表,夫妇俩都是外地人,医术不错,人缘也好,在桂平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林院长一家的神秘失踪和两人的被害,很快在社会上引起了轰动,市民议论纷纷,人心惶惶。

2001年2月8日下午,接到桂平市公安局关于林院长一家4口失踪案件的报告,当晚贵港市公安局局长和贵港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赶到了桂平。他们先后看了浮尸现场及尸检录像和勘查林宅的现场录像,后又看了林宅现场。

浮尸现场的勘查表明,周某玲和李某乾都是窒息死亡,口鼻均被封口胶封住,且均为死后入水。值得注意的是,对周某玲和李某乾使用的封口胶并不是连续的,也就是说,当时,可能还对其他人(或事)使用了封口胶。尸体都是用同一种被套包裹,先用胶带捆绑,再用红色尼龙绳把尸体与水泥砖捆绑在一起后沉入江中。可以认定,两人基本是同一时间死亡,应该是同一伙人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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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时间大约是2000年12月28日至2001年1月3日。犯罪嫌疑人在抛尸前,准备充分,比较从容。杀人现场和抛尸现场还没有发现。

林宅只是盗窃现场,出入林宅必经的4道门都没有撬痕,应为用钥匙开门而入;三房一厅被翻动得很彻底和混乱,只要有可能藏钱和有价值物品的地方都被翻动了,还撬开了三个箱子,目标显然就是钱和有价值的物品;窗帘是拉上的,可能是害怕被人看见;作案的时间充分,并不担心有人会来,或者说,犯罪嫌疑人是在该户人员已经被全部控制的情况下进行盗窃的;现场发现三种鞋印,犯罪嫌疑人应为两人以上;现场没有伪装,很多动作都是下意识的;遗留物有林某明的手机卡、BP机及李某乾的手提袋。

桂平市公安局侦查员了解到,2000年12月29日上午,一个自称林某明的人拿着林院长和林某明的身份证,先后5次到桂平市工商银行第一储蓄所及建设银行机关储蓄所领取11张存单(其中9张有密码),存款共13万元。

2001年2月9日,侦查员拿着林某明的照片让银行当班人员辨认,两个储蓄所当班人员都认定照片上的人就是取款人,即案犯就是林某明。

2001年2月9日,以贵港市公安局分管刑侦的李副局长为首,贵港和桂平市公安局有关领导以及刑侦技侦精英参加的专案组成立。贵港市公安局局长要求:下定决心、不惜代价,千方百计地破案,案子不破,绝不收兵。

2001年2月9日晚,专案组在桂平市公安局召开案情分析会,贵港市两位市委领导和贵港市公安局局长参加了会议。会议重点研究是谁到储蓄所提走了13万元存款。会议出现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多数人认为,银行当班人员辨认可信,取款人就是林某明,林某明有重大犯罪嫌疑。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林某明不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如果林某明是犯罪嫌疑人,林宅的盗窃现场肯定是伪装的。但客观事实是,林宅的盗窃现场并没有伪装。而且,从调查得到的情况来看,12月28日那天下午,林某明先后到房产所办事、与未婚妻去婚检、参加朋友婚礼并合影留念等,没有发现任何反常。

两位市委领导支持多数人的意见,贵港市公安局局长支持第二种意见。他认为,现场是客观的,没有任何疑问。而且,由于受到辨认时间、辨认能力和辨认人心理等因素影响,银行当班人员的辨认可信程度并不高。

会议结束后,贵港市公安局局长突然想到,到银行取钱的人多次填写了取款单,可以进行笔迹鉴定。他连夜向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求援。

2月10日,刑侦总队领导带着文检高级工程师赶到了桂平。文检权威很快作出鉴定:取款人的笔迹并不是林某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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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天后,林某明的尸体在浔江浮起。经过检验,尸体特征与前面两具女尸基本一致。只是嘴里塞有一件农村妇女用的内衣,塞到喉咙,捆绑的尼龙绳是黑色的。使用的封口胶不但与前面两具女尸的一样,而且与前两具相连,只是比前两具多封了几道。林某明的着装与12月28日去喝喜酒时一样(仅少了一条领带)。

根据三具浮尸的状况和各方面调查的情况,专案组确认林家4口已经全部被害。

2001年2月11日,桂平市公安局侦查员查明:2000年12月28日晚12点7分和12点11分,林某明的手机在桂平蒙圩打过林宅的固定电话,通话时间分别为57秒和9秒。显然,这是狡猾的犯罪嫌疑人用林某明的手机在互相联系。而林宅现场留有林某明的手机卡,说明拿着林某明手机的人后来也到了林宅现场。

那么,如果现场原有两人,加上后来者,就是三人。这与现场发现三种鞋印是吻合的。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至少有三人。

同时,在这个时间从这个地点打电话值得推敲,很可能蒙圩的这个地点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窝点,也是林家人被关押的地点。

这段时间,贵港市公安局局长与专案组多次对案情和侦破措施进行分析研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

第一,案件的性质是谋财害命。

第二,这是有计划精心准备的犯罪。作案时间应为2000年12月28日晚至29日晚。

第三,作案顺序:先后完成对林家人的控制→到林家盗窃存折→逼取密码→到银行取款→杀人沉尸。

第四,现场。应该存在控制、盗窃、杀人、抛尸、浮尸四个至五个现场。

第五,犯罪嫌疑人:3~4人;本地年轻人;离桂平城区不远(蒙圩尤其值得注意);心狠手辣,可能有前科;互相联系比较密切,比较熟悉林家特别是林某明的情况;可能有单独居住的房子。

侦破工作应该围绕林某明的关系(亲属、朋友、同事等)开展调查;充分利用封口胶、被套、胶带、尼龙绳和水泥砖等物证,同时注意被犯罪嫌疑人拿走的手机;充分发挥技术手段的作用;充分发动群众,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因素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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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一家4口灭门惨案,是桂平市乃至广西罕见的恶性案件。自治区公安厅将此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要求尽快破案。桂平和贵港市两级公安机关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破案压力。

2001年至2002年,桂平市公安局全警动员,围绕浮尸现场遗留的物品,在全市范围内展开了全面排查,并在桂平城区与蒙圩一带进行地毯式搜查。

专案组在两年时间里走访了数万个调查对象,排查了数百名可疑人员。但是,始终没有得到有价值的线索,也没有找到控制和杀人的现场。桂平市政府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播发悬赏公告,发动群众提供线索。

但是,由于林家4口2000年12月28日失踪,至2001年2月5日案情才开始显露,直到2001年2月中旬公安机关才正式开展调查,时间相距40多天,周围群众也难以准确回忆到有价值的线索。由于记忆有误,甚至还有人“证实”:2001年1月上旬与林某明喝过茶。

由于当时桂平建设银行网点当时尚未开通摄像监控,而工商银行的摄像记录又因案发时间太久,内容已被删除,专案组从银行那里只获取了非常有限的物证材料。

专案组了解到,林院长夫妇是外地人,为人和善、受人敬重,与人没有过节,更没有仇家。林某明的未婚妻李某乾的关系也不复杂。只是林某明的社会关系比较复杂,他曾在车管所当协管员,帮人搞车牌照,与人有恩怨;他好吹牛,常与人说家中如何有钱;他经常参与“赌球”,与不法之徒有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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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林某明是这起凶杀案件的诱因人物。调查林某明的关系人是专案组工作的重点。但是,围绕林某明的关系人核查了几百个,均被一一排除。

案件仍未有实质性的突破。

2003年3月,贵港市公安局局长对贵港市公安局领导分工做了小调整,李伟章(现为玉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局长不再兼任港北分局局长,主管市局刑侦等侦查口的工作。李伟章是全区破案能手,长期从事刑侦工作,曾因破获疑难案件先后8次立功。局长希望他能不负众望,再立新功。

局长对他说:“对于公安机关特别是刑侦部门来说,破案是硬道理。像桂平市中医医院一家4口灭门这样的案子破不了,刑侦部门无脸面,公安局局长无脸面,甚至整个公安机关无脸面。”

局长再次表态,不管经费如何紧张,此案的经费一定确保。

李伟章再次请区公安厅刑侦总队的专家们对案件进行会诊。大家认为,以调查林某明的关系人为重点是对的。但是要进一步扩大范围,要扩大至第二层,即林某明比较隐秘的关系人,从中发现线索。

功夫不负有心人,2003年5月,专案组通过对排查资料的梳理,发现桂平市蒙圩镇新田村男青年李某有重大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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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案当晚,李某曾向一个朋友借了一辆微型面包车,说是拉一些水泥,当晚即可还车。但直到第三天上午,李某才把车还给了朋友。

通过进一步调查,又发现李某藏有林某明的手机。5月28日,专案组秘密检查了李某在村中已废弃不住的旧房子,发现了与浮尸现场相吻合的水泥砖、被套、塑料袋等物品。

5月29日,专案组依法搜查李某的新居与旧房子,又有所收获。

至此,专案组确认李某为重大嫌疑人。但是,李某去向不明,2001年以来就没有人见过他的踪影。

好在随着李某的暴露,林某明的另一个朋友——桂平市麻垌镇男青年蒋某秋,也进入专案组的视线,并初步掌握了其涉嫌犯罪的物证,还了解到其已潜逃至成都市做电鱼机生意。

2003年5月30日,根据案件侦查的进展,专案组在桂平召开了侦破“12·28”案件汇报会。贵港市公安局局长和贵港市委郭副书记及自治区刑侦总队领导参加。李伟章汇报了案件侦查的进展情况,并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意见。会议决定,立即组织对重大嫌疑人蒋某秋进行追捕,一鼓作气破获案件。

自治区公安厅文副厅长批示:立即组织精干力量,抓捕蒋某秋。

2003年7月,由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重案队周副队长、贵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蒙副支队长、桂平市公安局杨副局长等9名刑警组成的抓捕组抵达成都。

为了获取物证,抓捕组实施“暗度陈仓”的计划。7月14日下午,抓捕组在成都市长天路云祥公寓将蒋某秋抓获。出面执行的是成都警方,理由是非法生产出售电鱼机。

在获取蒋某秋的“12·28”案件作案物证后,抓捕组才露出真面目。当蒋某秋知道审讯他的是广西警察时,大颗大颗的汗珠不断从额头往下流,全身大汗淋漓,最终他交代了整个作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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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秋、李某和林某明本是朋友,但在买卖车牌上产生了过节。他们知道林某明家有钱,就谋划了此案。

2000年12月28日,李某、蒋某秋与另一个同伙先后绑架了林某明的母亲、父亲、未婚妻和林某明,劫走他们身上和家中的1万多元现金和存折,第二天又到银行冒领出存款共13万元。为了灭口,2000年12月29日晚将林家4口杀害并沉入江中。

但是,蒋某秋以为公安机关很难抓到李某,就乱供另一个同伙叫“阿和”,以为这样可以逃避死罪。在贵港看守所17个月的时间里,蒋某秋一直没有老实交代。

为了核实所谓的“阿和”,专案组又耗费了不少的人力和财力。

2004年12月7日,蒋某秋接到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他死刑的判决书,他害怕和动摇了。但表面上还嘴硬,说他不上诉,死就死了。

看守所梁副所长敏锐地观察到蒋某秋的思想变化,及时对其进行法律和亲情教育,劝他老实交代,争取立功。同时,还请其父亲来做思想工作,鼓励他上诉,并为其请了律师。

法律的震慑和亲情的感召终于使蒋某秋低下了头。他表示同意上诉,并向看守民警讲了真话,交代另一个杀人同伙的真名叫蒋某钦,与他同村。蒋某钦父亲知道蒋某钦的下落。至此,蒋某秋在鬼门关口为自己找到一丝活的希望。

2004年12月14日拂晓,在南宁警方和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的配合下,抓捕组在南宁市西乡塘一养鱼棚中将蒋某钦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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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蒋某钦很快就供认了与李某、蒋某秋共同参与“12·28”案件的经过。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李某此前已被公安部以B级通缉令通缉。

案件至此告破。

李某和蒋某秋早就认识林某明,知道林家有点钱。2000年12月26日,李某、蒋某秋和蒋某钦密谋,决定绑架林某明勒索钱财,并且准备好了汽车和其他作案工具。

12月28日,他们先把林某明骗出来并绑架了他,后以林某明在蒙圩出交通事故为由,把林家另外三人骗出桂平市区,并捆绑关押,接着到林家搜得部分现金和存折,逼林家人说出存折密码后,到银行冒领林家存款13万元,进行分赃。然后残忍地杀死林家4人,并沉尸灭迹,后分头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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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公安局于2001年1月10日、1月17日和2月24日分别发现周某玲、李某乾和林某明尸体,经逐步核实后才串并案开始侦查。这在客观上错过了最佳破案时机,而且由于在林家现场和银行都没有获得更多有用的证据,这也极大增加了破案的难度。

2004年12月24日,李伟章代表贵港市公安局在贵港市公安局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宣布:2000年12月28日,桂平市中医院院长一家4口被害案件告破。

(因可理解原因,文中部分人均进行了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