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名姓王的中介人员悄然启动了周边乡村的野生蟾蜍收购行动。

他本人从不亲赴野外,而是定向联络曾某某、胡某某、樊某某等数名本地村民,委托他们夜间深入田埂、水沟、林缘地带实施捕捉,按实际捕获数量即时结算报酬。

待蟾蜍积攒至一定规模,便由司机周某某专车承运,将活体分装于透气麻袋与编织筐中,发往外地指定中转点。整个链条环环相扣——有人负责源头捕捞,有人统筹货源组织,有人承担物流调度,有人执行终端交付,自四月初启动至六月底收网,持续运转逾七十天,最终汇聚起6156只活体中华蟾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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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田埂到麻袋,这条链子套住了五个人

办案单位在掌握初步线索后并未贸然收网,而是采取隐蔽布控策略,逐层梳理资金流、通讯记录与运输轨迹,待非法转运行为再次发生时,果断开展收网行动。

今年六月,成都天府新区籍田街道一处临时转运点被警方突击查控,现场打开十余只鼓胀麻袋,内里密密匝匝挤满蟾蜍,总数达6156只;部分个体已呈脱水萎靡状,部分仍在袋中缓慢蹬腿、吐舌,呼吸微弱。人证、物证、视频证据同步固定,五名涉案人员当场落网,全部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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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中,三名农户坦言“只是顺手捡了几只田边的癞蛤蟆”,司机周某某辩称“就接了个普通货运单”,中间商王某则解释“不过是牵线搭桥做点小生意”。

但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指定鉴定机构权威评估,全部蟾蜍均为中华蟾蜍(*Bufo gargarizans*),系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物种,整体生态损害评估值达60.28万元,远超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原本以为只是赚点零花的日常营生,最终演变为需承担刑事责任的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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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值得深思的,并非个别人是否存心违法,而是整条协作链条如何在看似平淡无奇中悄然成型:农户打着“夜巡抓虫”的惯常节奏,在稻田埂上用竹夹或手电诱捕;司机照例接单出车,未查验货物性质;中间商通过微信建群调度、远程验货、线上转账,全程不见实物却掌控全局。

当单次几十只的零散捕捉,累积成两个月内超六千只的集中转移;当每只几元的微利交易,叠加为总额逾六十万元的非法所得,行为性质已然发生根本性跃升——量变引发质变,寻常动作汇成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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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审视的焦点,从来不是某个人“做了什么”,而是他在整个违法结构中占据何种节点、发挥何种功能、是否具备明确认知。

司机若明知所运货物系他人非法猎捕所得仍承接运输,其“仅是开车”的申辩非但不能豁免责任,反而成为主观明知的关键佐证。

中间商虽未沾泥带水,却主导货源整合、定价议价、运输指派与利润分配,属于全链条组织者与核心获利方,依法应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这条利益链上的每一环,都不存在旁观者与免责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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癞蛤蟆凭什么值100元,这笔账不是肉价

案件通报发布后,不少群众发出疑问:“田埂上一抓一大把的癞疙宝,怎么一只就折算一百块?”这一困惑真实存在,但答案必须回归司法逻辑本身。

6156只对应总值60.28万元,折合单价约97.9元/只,该数值并非市场流通价格,亦非蟾蜍鲜体或干制品的实际成交价,而是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核算出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值,用于判定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及量刑幅度,属于司法专业认定范畴,与农贸集市定价体系完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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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蟾蜍的生态角色极为关键:它是农田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天然控虫主力,主食对象涵盖稻飞虱、玉米螟幼虫、菜青虫、地老虎等多种农业害虫。

据中科院动物研究所田野观测数据,一只成年中华蟾蜍在一个生长季内可捕食害虫逾万只;6156只被集中移除,相当于直接削弱了覆盖数千亩耕地的生物防治能力,致使当地害虫种群失去自然压制机制。

随之而来的可能是农药施用量上升、土壤微生物群落失衡、水源中有机磷残留增加,以及次级捕食者食物链扰动——这种连锁反应,远比表面看到的一袋活蛙更为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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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注意的是,中华蟾蜍属典型环境指示物种:皮肤裸露无鳞,依赖湿润环境进行气体交换,对重金属污染、农药残留、酸雨及栖息地破碎化高度敏感。

某一区域蟾蜍种群密度骤降或畸形率升高,往往预示着当地水土质量恶化或生态压力加剧。保护它,并非因其外形珍罕,而是因其稳居生态网络中的结构性位置——抽掉这根“铆钉”,整座系统都将松动。

另有一类动机指向药用需求:确有研究证实,中华蟾蜍耳后腺分泌物含多种甾体化合物,经规范提取可制备蟾酥,蟾衣、蟾干亦载于部分地方中药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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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述物质的采集须由持证单位在特定季节、采用专用器械实施,后续还需经过脱毒、纯化、质检等多道工序,绝非民间自行剥取、晾晒、熬煮所能安全获取。

蟾蜍皮肤腺体分泌的蟾毒素具有强心、致幻及神经毒性,常规烹饪无法彻底分解,所谓“开水煮十分钟就无害”纯属误区,既无法规避中毒风险,亦无法保障有效成分稳定释放。以药用之名行捕捞之实,结果往往是违法成本叠加健康风险,得不偿失。

这个“百元单价”背后的核算逻辑,亟需公众建立准确认知:野生动物的价值,不等于菜篮子里的价格标签,而在于它维系生态平衡的实际效能、替代修复所需投入的社会成本、以及物种消失后不可逆的系统性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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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计算的是一本综合账:它考量的是该物种在本地食物网中的层级权重、每年提供的害虫防控服务估值、种群恢复所需时间与资金、以及连带引发的农业减产与环境治理支出。这本账目得出的数字,常常高出市价数十倍乃至上百倍。正因如此,“捞点小钱”的轻率决定,往往一步就跨入“身陷囹圄”的现实困境,中间毫无缓冲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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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不是可以随便抓的理由,法律不是只管珍稀动物

本案暴露的最普遍认知偏差,即误将“田间常见”等同于“法律豁免”。这一观念在川西平原多个农业乡镇具有相当代表性,也成为触碰法治红线的首要诱因。

所谓“三有”动物,是指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蟾蜍早在2000年即被列入首批名录,且至今持续有效。

它虽非濒危物种,分布广、适应力强,但“分布广泛”绝不意味着“可随意处置”,恰恰相反,正因其与人类生产生活空间高度重叠,更需严格规范利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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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凡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三有”动物,数量达五十只以上或价值超一万元,即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涉案数量与金额均已超出立案标准数十倍,显然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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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刑事责任外,涉案人员还将面临违法所得全额追缴、行政罚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多重后果。粗略估算:农户两月夜间劳作所得不过数千元,中间商倒手差价累计不足两万元,而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可能承担的罚金、赔偿、律师费及误工损失,将达数十万元量级,投入产出比严重倒挂。

这不是结案后才浮现的代价,而是从第一次伸手捕捉起就已注定的成本结构。几个夜晚的微光闪烁,换来的不是增收希望,而是长达数月的羁押、庭审与人生履历上的永久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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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长期被忽视的事实:许多人潜意识认为法律监管聚焦于大熊猫、雪豹、穿山甲等“明星物种”,对麻雀、青蛙、蛇类、蟾蜍这类身边动物缺乏敬畏,误以为它们处于执法盲区。这种理解严重偏离立法本意。

现行“三有”名录共收录1700余种陆生脊椎动物,其中鸟类近900种、两栖爬行类逾400种,包括黑斑侧褶蛙、乌梢蛇、喜鹊、灰喜鹊、中华蟾蜍等均在列,这些物种恰恰是农村生态系统中最基础、最活跃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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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查阅名录,不等于免除义务;“不知情”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构成有效抗辩,尤其当行为呈现规模化、职业化、营利性特征时,执法机关可依常理推定其应知应会。

此案真正需要警醒的,不仅是五人的个体命运,更是支撑其行为的那套“习以为常、无伤大雅”的认知范式。

这套思维在基层具有较强渗透力:将野外捕捉视为传统生计方式,将小额交易当作邻里互助,将生态损耗视作抽象概念——久而久之,底线不断下移,红线悄然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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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本身即是脆弱的动态平衡。今日田埂遍见蟾蜍,源于过往数十年未遭系统性掠夺;倘若人人效仿“抓几只无妨”的逻辑,常见便会加速滑向稀少,稀少终将走向区域性灭绝。

当田野失去蟾蜍,最先受损的是水稻与蔬菜的虫口基数控制能力,继而波及农药使用强度、农产品安全等级与农民健康风险,最终反噬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根基。这不是夸张预警,而是生态学基本规律——系统一旦失衡,修复周期常以十年计。管住双手,不只是规避法律制裁,更是守护脚下这片土地持续产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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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

中国新闻网 2026 年 8 月 31 日《成都警方破获一起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 川观新闻 2026 年 8 月 31 日《6000 余只 “癞疙宝” 被查获,成都天府公安斩断非法猎捕交易链》 成都发布 2026 年 8 月 31 日《“癞疙宝” 不能随便抓!# 成都警方查获 6156 只中华蟾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