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深圳宝安一桩恶性抢劫拘禁案,两名从犯当年落网获刑。然而28年后,主犯落网,一审法院却判了他无罪。
检方不服,奋起抗诉。
绰号“阿辉”藏了28年
时间拉回1997年9月8日,深圳宝安西乡镇新城市歌舞厅。
一伙歹徒将一名女子带入包房,抢走金项链。随后更将其转移至酒店房间和出租屋,进行持续殴打、人身拘禁和性侵。歹徒逼迫她说出银行卡密码,甚至用菜刀威胁要砍断其手指。
被害人伤情严重,脊椎变形,接受矫正手术后留下不可逆后遗症,需长期针灸缓解病痛。
被害人脱险后立即报警。两名从犯林泽隆、谢传军很快落网,1998年1月,法院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
但主犯——绰号“阿辉”“阿军”的人——因被害人仅知晓绰号,无法提供真实姓名及住址,从此消失在茫茫人海。案卷中主犯仅被描述为“戴眼镜的人”。
这一藏,就是28年。
“套路贷”案意外牵出旧案
转机出现在2022年。深圳市公安局在侦办一起“套路贷”团伙诈骗案时,线索意外交汇,“阿辉”的身份终于指向了一个人——罗思明。
2024年8月,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罗思明犯抢劫罪和诈骗罪。
一审判决:抢劫超追诉期,诈骗证据不足
2026年8月初,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罗思明存在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抢劫罪则因已超过最长十五年的追诉期限,且公安机关在2012年前未对罗思明进行追诉,故不再追诉。
最终,法院判决罗思明无罪。
检方抗诉:凭什么从犯判了,主犯无罪?
无罪判决作出仅十天后,2026年8月14日,宝安区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围绕刑法追诉时效等问题展开。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这起案件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并非简单的“过了十五年就不再追究”。《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关键在于,罗思明在案发后是否属于“逃避侦查”状态。检方认为,他隐姓埋名28年,致使案件无法侦破,应当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而法院则认为,公安机关在2012年前未对罗思明进行追诉,因此已过追诉期限。
检方抗诉的逻辑
检方抗诉,至少有以下几个层面的考虑:
第一,事实层面。这是一起有被害人、有伤情鉴定、有两名从犯已判决生效的刑事案件。主犯的犯罪事实客观存在。1998年的判决书已明确“阿辉”等人为主犯。
第二,法律层面。如果主犯因“超过追诉期”而无罪,那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反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作用的人却已服刑完毕。这种法律逻辑上的倒挂,是检方难以接受的。
第三,社会层面。被害人28年来承受的身体伤痛和精神折磨,不应因时间的流逝而被一笔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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