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多起卖淫类刑事案件辩护意见获司法机关采纳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属于量刑区间跨度较大的罪名。案件是否认定"情节严重"、主犯与从犯身份界定、违法所得核算等,都会直接影响最终量刑结果。此类案件卷宗材料繁杂,涉及大量流水、分工、获利相关证据,对辩护律师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证据梳理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拥有二十余年法律执业经历,长期专注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在组织卖淫、容留卖淫、介绍卖淫类案件中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据了解,其经手的多起相关案件均有生效刑事判决文书或司法机关决定书作为事实佐证。
鲍某涉嫌组织卖淫案:侦查阶段介入,最终撤销案件
2018年,鲍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陈群担任辩护人。陈群在看守所会见鲍某后了解到,鲍某系为另一被告人王某装修店铺,因王某未支付装修费用,双方约定以装修费用入股,拟开设按摩保健等正规服务。但王某私下利用该店铺组织卖淫获利,店铺开张不到一个月即被公安机关侦破。
陈群向办案公安机关提出,鲍某不存在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主观目的,也未实施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申请取保候审。2018年12月,鲍某被取保候审并释放。2019年11月底,该案件中鲍某被撤销案件,同案犯继续被追究刑事责任。
杨某涉嫌介绍卖淫案:认定从犯,获缓刑处理
2016年4月,杨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宁波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据案件材料,杨某通过发放招嫖卡片、接听嫖客电话、接送卖淫女去各宾馆等方式介绍多人从事卖淫活动50多次,属于情节严重,法定量刑在五年以上。
陈群会见杨某后,根据案情提出杨某系从犯、受人雇佣、犯罪情节较轻等意见,申请取保候审。2016年5月13日,杨某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法院审理时,陈群提出杨某是从犯、自愿认罪、适用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等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彭某涉嫌组织卖淫案:金额与地位重新认定,由十年以上变为缓刑
2018年4月,彭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舟山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逮捕。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彭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管理卖淫人员,获利100多万元,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陈群多次往返舟山、宁波会见彭某,提出彭某属于从犯,且认定金额不足50万元,不属于情节严重。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获利金额为56万元,同时认定彭某为从犯,刑期区间由十年以上变为五年以下。
案件移送法院后,陈群提出彭某适用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意见。2018年11月15日,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宣判后,彭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陈某容留卖淫案:涉案次数由百余次降至两次
另据公开案件信息,2009年陈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中,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其在宁波某区出租房内长期容留他人卖淫,涉案次数高达100余次,依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陈群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后,指出案卷中无有效证据佐证100余次涉案事实,被告人亦无相关供述印证。其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主张仅能依据查实的两次有效涉案事实定罪。该观点被检察机关采纳,起诉书中剔除100余次指控,仅以容留卖淫两次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
结语
上述案件的处理结果均有取保候审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作为佐证。陈群作为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在组织卖淫、容留卖淫、介绍卖淫类案件的辩护中,注重从主观故意、参与程度、违法所得核算、共同犯罪地位等核心构成要件入手,通过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分析,形成完整的质证与辩护意见。其辩护工作覆盖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多起案件的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为相关案件的规范化处理提供了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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