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留住人才、转移用工风险,越来越多企业给员工配置商业保险:补充医疗、团体意外、雇主责任险……但税务处理极易踩坑。深圳一家企业就因把补充医疗保险当成人人有份的福利而未代扣个税,被追缴税款近800万元。本文把三类常见险种的企税、个税口径一次性讲清。
01
先分清三类险
企业常配的商业保险,按保障对象可归为三类,性质完全不同:
保障对象与性质
税务归类倾向
雇主责任险
被保险人是企业,转移企业对员工的工伤赔偿风险,属财产保险中的责任险
经营风险支出
团体意外险
被保险人是员工个人,提供二十四小时意外保障,属人身险、员工福利
职工福利费
补充医疗险
在基本医保之外报销员工自付医疗费,属员工福利型健康险
补充保险限额
一个关键提醒:雇主责任险的赔款先赔付给企业,再由企业转付员工;团体意外险的赔款直接给员工或其受益人。前者保障企业,后者直接给个人——这一区别,是后面所有税务判断的起点。
02
企业所得税:四种扣除口径要归对科目
三类险在企业所得税上的扣除规则并不一致,归集科目错了,要么多缴税,要么埋下税前扣除不被认可的风险:
补充医疗、补充养老:工资总额百分之五限额内扣除
根据财税〔2009〕二十七号,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 全体员工 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五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注意必须是普惠全体、且为基本医保之外的补充医疗,单独给高管的通常不能适用该限额。
团体意外险:计入职工福利费,受工资总额百分之十四限额
团体意外险属于职工福利性质,其保费应并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十四的部分准予扣除,并与其他福利费共用限额。若企业福利费已超标,这部分保费不得税前扣除。
雇主责任险、特殊工种人身安全险:准予全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五十二号明确,企业缴纳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受工资总额比例限制。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同样准予扣除。这两类都属企业经营风险支出,扣除空间更大。
03
个人所得税:保费要计税,赔款才免税
核心规则只有一句:企业缴纳的 保费 ,在落到员工保险账户的当期,可能要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而员工日后拿到的 保险赔款 ,免征个税。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依据财税〔2005〕九十四号及国税函〔2005〕三百一十八号,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保险,在办理投保或缴付时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为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缴付时并入当期工资收入。因此,普通团体意外险保费,通常须并入员工工资薪金代扣个税;雇主责任险因保障企业、员工不直接取得保险利益,不涉及员工个税。
需特别区分的是税优健康险。财税〔2017〕三十九号规定,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允许在不超过每年两千四百元(每月两百元)限额内税前扣除;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分别计入员工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限额扣除,且保单须注明 税优识别码 。普通补充医疗险、团体重疾险不适用该优惠,不能自动享受两千四百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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