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特殊节点的营销海报、公司宣传文章、拉票链接,全部都得转到朋友圈。”广西南宁一家食品公司的员工阮小雅近日向记者反映,其所在公司几乎每天都要求员工在朋友圈发布公司宣传信息。

“我每次发这类朋友圈都战战兢兢,心里很抵触。”阮小雅觉得,公司的这一要求有些影响自己的生活。

员工个人社交账号被公司“征用”

阮小雅告诉记者,其所在的岗位是行政岗,公司不仅要求她在朋友圈发布宣传信息,还让她负责将上述信息发到工作群,并通知所有同事转发。“老板说,员工的朋友圈、供应商工作沟通群都是公司的宣传资源。”

在江苏从事销售工作的桂女士透露,其不仅被公司要求转发宣传信息,还被通知统一修改个人社交账号的昵称和签名。在她提供的截图中,记者看到,其所在公司要求员工将昵称统一改为“公司+员工英文名+业务”,同时把个性签名统一写成“专注XX业务+电话号码”。

“天天在朋友圈打广告,好多人都把我屏蔽了,甚至我一说话朋友就觉得我是在拉客户。”谈起公司上述要求对个人社交的影响,桂女士非常无奈,“微信昵称写着公司业务,聊天、加新朋友时也会不好意思。”

“员工个人微信账号承载着社交关系、日常生活动态,属于私人空间。”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葛家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强制员工使用个人微信账号发布企业宣传信息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下班“在线营业”

算“隐形加班”吗?

如果员工拒绝在朋友圈发布公司宣传信息,可能面临哪些“后果”?

“不执行,电话就打过来了,追问我‘怎么还没有通知员工发朋友圈呢’。”阮小雅告诉记者,据其所在公司销售部门的同事透露,他们还被老板以“不发朋友圈就扣绩效和年终奖”施压。

“强制发朋友圈就算了,同事间还得互相点赞,截图到工作群以供检查,漏发一条就扣100元”“朋友圈转发与绩效挂钩”“单位账号没关注点赞的,扣这个员工上级500元”……在部分网络平台上,有劳动者称所在公司通过罚款、降低绩效等方式,要求员工在个人社交账号宣传公司业务。

阮小雅还表示,即使碰上周末或者法定节假日,她和同事也必须转发公司的营销广告,“还会要求我们带工作手机回家,通过企业微信客服号发朋友圈”。

“员工在下班后还被要求发布朋友圈或完成在线工作任务,可能构成线上的‘隐形加班’。”葛家欣表示,“‘隐形加班’需要符合‘付出实质性劳动’的要件,若企业强制要求员工在下班后或休息休假时定时定量发布朋友圈,且工作内容具有固定性和周期性、达到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程度,员工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主张加班费。”

“不过,若企业仅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发布宣传信息,或者仅是一次性、偶然性的转发,且时间消耗少、劳动强度低,即便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也可能不构成‘隐形加班’。”葛家欣进一步补充道。

有效保障员工自主权和休息权

“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何种内容应由员工自主决定,企业的强制行为可能超出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范畴。”葛家欣表示,若企业因员工拒绝转发宣传信息而进行罚款,该罚款也缺乏有效法律依据。

对于确有宣传需求的企业,葛家欣建议,应保障员工自主权和休息权。企业在招聘时,若将发布朋友圈、修改个人社交账号头像及昵称等作为岗位工作职责,则应在劳动合同或相关岗位说明中明确约定,并由员工签字确认,避免事后单方变更。

葛家欣提示,企业在使用员工社交资源开展营销时,应以倡导、激励为主,让员工在认同企业文化的基础上自愿参与进来,而非以罚款、解雇等手段强制推行。“员工遭遇此类情形时,应注意留存发布指令、考核通知、群聊记录、处罚结果等证据,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手段依法维权。”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