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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4期要目
【本期专题·新《仲裁法》前沿问题研究(4篇)】
(主持人:陈杭平)
1.仲裁适用于跨境破产的正当基础和实现路径
杜焕芳、刘仪(1)
2.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规则统合与理论革新
——兼论新《仲裁法》第81条“仲裁地”入法的影响
宋连斌、吴婧伊(20)
3.我国引入临时仲裁的实践探索、底层逻辑与制度选择
邓杰(36)
4.中国公司仲裁制度的组织法转型
张世超(54)
【探索争鸣】
5.流域海域环境多元共治的法律机制构建
——基于淮河流域黄海海域践行研究
刘志仁(68)
6.论行政许可审查基准设定的法治化
宋华琳、孙沛(77)
7.论检察公益诉讼的二审启动方式及其构造
陈思琳(90)
【法学论坛】
8.从统计方法到计算方法
——试论实证法学研究范式的迭代与计算法学的实质内容
刘建宏、卢励超(104)
9.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效力的话语转型与知识社会学考察
刘娟(119)
论人智交互数据的一体化保护原则
林海伟(131)
【法律与实践】
10.西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价值意涵、模式嬗变与实践创新
王玉红(144)
11.AIGC背景下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认定
柴雪映(158)
12.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中的复制行为:市场视角下的著作权法评价
刘伟斌(172)
【本期专题·新《仲裁法》前沿问题研究(4篇)】
主持人:陈杭平(清华大学法学院)
【编者按】中国商事仲裁正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新中国首部《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逾三十载,这三十年间,支撑商事仲裁发展的现实土壤发生了重大变迁。在全球化纵深推进、涉外商事争议持续攀升、营商环境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仲裁法》在跨境商事仲裁规则衔接与国际通行制度接轨方面逐渐显现出制度缝隙。在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时代要求下,如何重新校准争议解决机制与当事人意思自治、本土治理经验与全球通行范式之间的张力,并以此推动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创新与演进,不仅关乎法律条文的嬗变,更是一场关于商事仲裁现代化与国际化的深刻思想实验。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仲裁法》已于2026年3月1日正式施行。值此关键节点,本专题四篇文章分别从四个维度为这场“思想实验”注入智识力量:杜焕芳、刘仪以跨境破产为题,论证仲裁介入破产衍生争议的正当性与路径;宋连斌、吴婧伊由第81条“仲裁地”入法出发,追问仲裁协议准据法规则的统合可能;邓杰梳理临时仲裁由试点入法的生成逻辑,呈现制度由单一走向多元之必然;张世超则以公司纠纷之组织法肌理反省公司仲裁的“泛契约化”现象,提出公司仲裁向组织化范式转轨的构想。四文相互映照,使新《仲裁法》的修改不再是单纯的法律技术工程,而成为理解中国商事仲裁现代化、本土化与国际化的重要窗口。
1.仲裁适用于跨境破产的正当基础和实现路径
作者:杜焕芳、刘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仲裁与破产不应是非此即彼的对立,仲裁可以成为跨境破产的有效争端解决机制。仲裁适用于跨境破产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都有其正当基础。从应然视角出发,仲裁要真正成为跨境破产的有效争端解决机制,应在规制层面提供赋权保障,在规范层面形成价值认同,在认知层面使各主体形成稳固的信念共识。在实然层面,各国现行法规对破产管理人缔约权限模糊和可仲裁性标准差异构成了规制束缚;效率追求与低效实践、破产透明与仲裁保密之间的价值张力形成了规范束缚;而原有路径依赖则催生了“仲裁不可见”的认知束缚。为突破现实束缚,推动实然向应然趋近,应当厘定破产管理人的缔约权限,并通过软法统一可仲裁性标准;借助程序规范的再造以优化效率,平衡保密与透明看似对立的价值冲突;依靠“制度企业家”的能动开拓,提供规则与人才支撑,辅以典型案例宣传促进路径扩散,实现认知突破。
关键词:商事仲裁;跨境破产;制度要素;可仲裁性;保密性
2.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规则统合与理论革新
——兼论新《仲裁法》第81条“仲裁地”入法的影响
作者:宋连斌、吴婧伊(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事关仲裁协议的效力,在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在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时,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在没有明确约定准据法时,尚不存在国际统一规则,一般以仲裁地法、主合同准据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尽量使其有效原则等作为依据。我国1994年《仲裁法》并未对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进行专门规定。长期以来,相关法律规定散见于诸多法律文件中,亟待统合与协调。2026年3月1日生效的新《仲裁法》确定了“仲裁地”的法律地位。尽管新法仍未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规则,但“仲裁地”入法这一制度导向,势必对未来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在此背景下,综合我国在仲裁协议法律适用问题上的立法与实践态势,并参考英国《2025年仲裁法》在相关问题上的域外经验,我国未来宜将“仲裁地中心主义”纳入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规则修订的考量,以强化我国法在仲裁实践中的适用优势,并进一步回应新《仲裁法》实施后相关制度可能面临的实践问题。
关键词:仲裁协议;准据法;新《仲裁法》;英国《2025年仲裁法》;仲裁地
3.我国引入临时仲裁的实践探索、底层逻辑与制度选择
作者:邓杰(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市法学会自贸区法治研究会)
内容提要: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一样,是各国(地区)仲裁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多年来,我国临时仲裁的制度缺失,不仅导致我国仲裁制度不健全和仲裁服务模式单一,更造成了我国仲裁尤其是海事仲裁在国际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在国家战略部署及政策指引下,一些具备条件的地方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引入临时仲裁,并促成了我国《仲裁法》修订纳入临时仲裁的制度成果。其中的底层逻辑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打造国际仲裁新高地,二是健全仲裁制度及服务模式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三是面向国际航运界提供其熟悉和习惯的海事仲裁服务,四是满足当事人多元化的选择需求集聚全球优质仲裁资源要素。机构协助型临时仲裁作为一种国际通行制度,亦是我国临时仲裁的制度选择,既可发挥我国机构仲裁的优势,亦可满足当事人寻求更优仲裁服务模式及最佳仲裁实践的制度需求。随着我国临时仲裁实践走向成熟,应立足本国国情和发展战略,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推动我国临时仲裁制度不断完善。
关键词:临时仲裁;实践探索;底层逻辑;制度选择;机构协助型临时仲裁
4.中国公司仲裁制度的组织法转型
作者:张世超(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司纠纷具有鲜明的组织法特征。公司解纷程序应紧扣这一特质构建已成为公司诉讼领域的基本共识。受限于早期仲裁立法的路径依赖,我国公司仲裁长期固守“泛契约化”的制度逻辑,偏离了组织化发展的应然方向。随着公司组织性理论的深化与公司组织形态的变迁,已有的“契约化”发展路径在新公司法时代恐将难以为继。为克服“组织法程序契约化”的痼疾,应跳出契约法逻辑的思维定式,积极推动公司仲裁制度的组织化转型。转型的首要路径在于确立章程仲裁条款的基础地位,参照“决议行为”的效力审查逻辑,重塑章程型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标准。
关键词:公司决议、意思自治、法律行为、公司章程、商事仲裁
【探索争鸣】
5.流域海域环境多元共治的法律机制构建
——基于淮河流域黄海海域践行研究
作者:刘志仁(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工业化与城镇化浪潮的推动下,淮河流域与黄海海域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经济区域,面临日益严峻复杂的环境污染挑战,构建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多元共治法律机制,成为解决淮河流域与黄海海域环境污染问题的迫切需求。通过深入剖析多元共治的理论演进与兴起,结合区域污染态势与国际视角的不同经验,探索构建一个职责明晰、投入多元、监管有力、公众参与广泛的法律机制框架,以全面适应我国国情,为淮河流域与黄海海域的生态环境治理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进而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深入发展。
关键词:淮河流域;黄海海域;环境治理多元共治;协同参与
6.论行政许可审查基准设定的法治化
作者:宋华琳、孙沛(南开大学法学院,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设定行政许可审查基准的制度功能在于,细化行政许可法定条件,加强行政机关层级监督,提示行政许可理由。行政许可机关制定行政许可审查基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也是平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实践中行政许可审查基准设定存在主体不明确、义务类型不明晰、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合理等问题。享有行政许可裁量权的行政机关与被授权行政许可的组织,均可成为设定主体。根据行政许可的类型与法律规定明确性的差异,存在强制设定审查基准、努力设定审查基准及无需设定审查基准的情形,应对设定审查基准的义务加以类型化。同时应规范设定行政许可审查基准的程序,引入利益相关方参与,推进审查基准公开。还应令行政许可审查基准设定内容趋于合理化,在法律规范的空间内,对审查基准内容予以细化,并合理考虑相关裁量因素。
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裁量;行政许可审查基准;行政规则
7.论检察公益诉讼的二审启动方式及其构造
作者:陈思琳(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检察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应通过上诉还是抗诉启动二审程序,始终存在争议,核心症结在于其角色定位。检察机关在行政与民事公益诉讼中均扮演着“法律监督者”的角色,这一属性贯穿诉讼全过程,二审启动环节亦不例外。上诉和抗诉分别归属于权利与权力范畴,后者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义务,具有法律监督属性,理应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二审启动方式。需明确,公益抗诉既区别于审判监督抗诉,也不完全等同于刑事二审抗诉,不能直接套用二者的程序规则。然术语的厘定并非研究终点,更关键的是构建与法律监督属性相适配的二审程序。具体而言,在提出主体上,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抗诉;在抗诉权约束上,需从提起条件、撤回程序和期限限制几个方面规范抗诉行为;在审查和裁判上,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且不受“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限制;在审理方式上,应坚持开庭审理。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上诉;抗诉;二审程序
【法学论坛】
8.从统计方法到计算方法
——试论实证法学研究范式的迭代与计算法学的实质内容
作者:刘建宏、卢励超(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澳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当代法学研究体系中,法教义学和法律与社会科学形成两大主流研究范式。其中,法律与社会科学框架下的实证研究长期以传统统计学为核心工具,依托结构化数据与统计显著性检验进行假设验证,虽可初步归纳法律现象的表层规律,但整体固化于“证明已知”的研究逻辑。该范式过度依赖预设假设与静态线性检验,普遍以显著性结果验证既有经验认知,缺乏对未知模式的挖掘与深层机制的推演,在应对高维、动态、非线性的复杂法律现实时,存在机制解释薄弱、动态刻画不足、复杂关系识别乏力等固有局限。为突破传统统计范式的桎梏,适配数字时代法学研究的科学化、精准化需求,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前沿计算方法的运用成为趋势,推动实证法学的范式迭代升级。当前学界计算法学研究分化为规制论、工具论、解释论三类路径,但整体存在研究碎片化、方法浅层化问题,大多依附法教义学规范框架或延续传统统计验证逻辑,未能真正释放计算方法在复杂模式识别、隐性规律挖掘、全新知识发现与动态机制阐释上的独特潜能。基于此,本文立足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学理分野,系统反思传统实证法学研究的范式瓶颈,严格区分“统计假设证明型研究”与“数据驱动发现型研究”,梳理强化学习、迁移学习、集成学习等智能算法的法学适配场景与应用形态,厘清计算法学的实质学科内涵与范式价值,以期构建一套兼顾法学规范底色与数据技术优势的整合研究范式,为新时代实证法学研究的科学化革新与法治实践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体系化理论支撑与可行方案。
关键词:范式迭代;实证法学;计算方法;统计方法;计算法学
9.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效力的话语转型与知识社会学考察
作者:刘娟(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检察建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一种诉讼监督方式,更是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传统研究多聚焦于检察建议的制度规范与权力配置,难以解释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为何在缺乏刚性强制力保障的情况下,仍能产生广泛的社会治理效能。本文引入知识社会学与话语理论,从检察建议的文本、过程、场域展开分析,发现检察建议的效力来源,不仅在于法律赋予的制度性权力,更在于其作为知识产品在制发与沟通过程中构建的话语影响力,由此提出知识型监督的概念。在文本方面,检察建议通过普遍化叙事框架、客观化修辞策略与共识化法律预设,将个案法律事实转化为社会认可的治理知识;在过程方面,这一知识进入被建议单位场域后,经历着与组织内部地方性知识的复杂互动与协商性重构;在场域方面,检察建议通过转译与联盟策略,在多元治理话语的博弈中确立自身的专业权威。这不仅修正了制度决定论的单向度理解,揭示检察官个人经验、对社情民意的把握等隐性知识在建议效果中的关键作用,而且为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的独特逻辑提供新的理论视角。
关键词:检察建议;话语转型;知识社会学;社会治理;知识型监督
10.论人智交互数据的一体化保护原则
作者:林海伟(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如何保护人与大语言模型、私人智能体等智能系统在交流互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数据成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项下的崭新课题。既有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人智交互以及人智交互数据的特殊性考虑不足,在保护机制上存在不适应性。为了回应人智交互数据的强隐私性、促进人智互信与深度协同以及化解告知同意原则的适用危机,对人智交互数据应该采取一体化保护原则,即对外排除“人智”之间的对立,人智交互数据属于人控制下的数据;对内排除敏感与一般个人信息等类型的界分,提高人智交互数据整体的保护标准。对此,既要向交互主体充分赋权,也要在智能体与供应商之间设置数据屏障,确定智能体供应商主要基于技术需求、公权力主体出于公共利益、其他第三人获特别许可得以介入人智交互的例外。
关键词:人智交互;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最小必要原则;告知同意原则
【法律与实践】
11.西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价值意涵、模式嬗变与实践创新
作者:王玉红(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西北民族地区历经数十年持续且深刻的社会变迁,人口结构、经济模式、民族文化等已发生明显变化,对基层社会治理造成全方位的冲击与挑战,正逐渐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短板,影响西北边疆安全乃至国家总体安全与稳定。中国式现代化新时期,必须厘清西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国家安全意涵,推动兼具民族特质的社会治理法治化模式创新,并在新时代“枫桥经验”引领下系统生成五维社会治理法治化架构,以“三治融合”促进社会治理实践层级转化,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对西北地区民族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调适,为国家安全铸牢边疆基层防线。
关键词:西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总体国家安全;新时代“枫桥经验”
12.AIGC背景下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认定
作者:柴雪映(山东大学法学院、德国图宾根大学)
内容提要:AIGC背景下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认定,是解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刑法保护难题的重要切入点。现有研究在该问题上,存在以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属性认定替代刑法中具体犯罪客体认定的倾向,同时也缺乏著作权法与刑法之间的有效衔接,以及独立的刑法转化认定讨论。AIGC背景下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认定,应当遵循法律理性,不仅回应技术发展对传统著作权体系的冲击,更需实质考察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对既有创作秩序的影响,并据此审慎适用侵犯著作权罪。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认定,应当满足双重规范前提:一是其在著作权法上具备构成作品的潜在可能;二是在法秩序统一性原则下,对著作权法与刑法在保护目的上的差异进行法益化弥合。具体而言,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认定路径,应当首先在刑法层面确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其次通过著作权法中的兜底条款、刑事责任条款与刑法中的空白罪状实现体系衔接,并在此基础上,依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外观特征,将其扩张解释纳入既有作品类型之中,以实现侵犯著作权罪的合理适用。鉴于AIGC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侵犯著作权罪的适用还应体现刑法谦抑性,通过有限排他、合理使用及分级分类保护等机制,促进AIGC的有序、健康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犯著作权罪;犯罪对象;兜底条款;空白罪状
13.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中的复制行为:市场视角下的著作权法评价
作者:刘伟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市场维度界定著作权赋权的本质内涵,是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著作权问题的逻辑起点。在该思维的引导下,复制行为的合法性边界并非以“复制行为是否发生”为标准机械地进行法律评价,而是以“市场损害”为判断标准,区分市场性复制行为与非市场性复制行为。反映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中,市场性复制行为主要包括市场替代、减少交易机会以及市场稀释三种类型,非市场性复制行为则涵盖不涉及市场传播的临时复制行为和其他脱离市场流通环节的技术必要处理行为。基于市场视角下的著作权法评价,应将市场性复制行为作为干预重点,在著作权侵权认定规则中补充“市场损害”的考量要点;同时,设置针对非市场性复制行为的权利限制条款,以此厘清复制行为的合法性边界,实现权利保护与技术进步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市场;数据训练;市场性复制行为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是由甘肃省教育厅主管、甘肃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创刊于1986年,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为双月刊。本刊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经过多年努力,本刊已成为我国法学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和平台。
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王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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