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办案逻辑
先打掉黑恶定性,再做罪名辩护,再拆分责任层级,最后量刑辩护。
催收类案件最容易出现拔高认定恶势力,辩护要严格对照两高两部恶势力、软暴力意见逐条对抗,拒绝把普通共同犯罪升级为恶势力组织犯罪。
辩护前先做案件类型判断,不同类型辩护重心完全不同:
合法金融机构委托+催收手段偶发过激→无罪辩护空间大,主攻恶势力不成立+寻衅滋事不构成
高利贷/套路贷关联催收+手段恶劣→无罪空间小,主攻打掉恶势力+变更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从犯认定
自有资金放贷+软暴力催收+组织化程度高→恶势力认定风险极高,辩护重心放在降低罪名、减少事实、认定从犯上
这是全案辩护最重要关口。恶势力成立全部要件必须同时具备:3人以上、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缺一不可。
催收公司案件最核心突破口:是否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1.主观目的对抗:受托追偿债务,而非为非作恶
行为指向是特定债务人,不是不特定普通群众;目的是实现委托债权,不是无事生非、横行乡里。
2019年两高两部《恶势力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条可以直接扩展到催收场景——催收公司哪怕手段过激,本质也是为牟取经济利益(佣金/回款提成),而非欺压百姓。
核实基础债权:委托合同、债权凭证、债权转让协议,证明是受托催收,不是自己放贷、不是套路贷、不是虚增债务。
关键区分:催收对象是欠款人,≠欺压百姓。
2.组织特征拆解:普通企业用工关系,不是恶势力纠集团伙
员工流动性大,来去自由;只有公司考勤绩效制度,没有团伙规约、帮规、奖惩控制机制;不能仅因为多人上班就认定"经常纠集在一起"。
三个具体质证动作:
人员稳定性审查:拉一张员工入职离职时间表,看指控的"核心成员"是否在同一时间段同时在岗,很多催收公司人员流动快,"三人以上"可能只是花名册上的数字,实际从未同时共事
纠集模式审查:是固定团伙长期共同作案,还是按工单随机分配、各打各的电话?很多催收公司是坐席制,每人独立打自己的单子,不存在"纠集"的动作
纪律控制审查:恶势力要求有组织纪律、奖惩机制,催收公司的考勤绩效是企业管理制度,不能等同于帮规约法
关键区分:业务分工≠犯罪组织层级。普通组长、主管,不等同于恶势力骨干成员。
3.时间要件核查:"二年内多次"的统计口径要卡死
统计全部指控事实,看时间、次数是否达标。两个关键标准:
"多次违法犯罪"中的"犯罪"必须是刑事犯罪,行政违法、民事违约不能凑数
必须是同一伙人实施的,不同员工、不同时间的零散行为不能打包算"多次"
部分行为只是民事、行政违规,不属于刑事违法犯罪,要从恶势力认定的事实基础中剔除。
4.必须警惕的陷阱:软暴力与恶势力的"双向推定"
控方常用套路是:先拿几起软暴力行为证明恶势力存在,再用恶势力身份反推这些行为都属于软暴力——循环论证,互相支撑。
辩护不能只攻一面,必须同时打掉两边:
一边论证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软暴力(缺"谋取不法利益"主观要件)
一边论证不满足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
不能让控方用A证明B、再用B证明A。
5.危害后果证据审查
控方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需要客观证据: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大量群体性投诉、社会舆情等。仅有被害人陈述害怕、反感,不足以直接认定恶劣社会影响。
辩护目标:争取不认定恶势力;如果完全打掉难度大,退一步:认定普通共同犯罪,去掉恶势力标签,取消黑恶对应的从严从重、限制缓刑、严格取保等量刑加成。
二、罪名辩护:寻衅滋事罪的抗辩
1.罪与非罪:合法债务催收的司法解释规则
2013年《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这是催收案件寻衅滋事出罪的核心法条依据。
逐项核对卷宗证据:
1)区分正常催收与刑事软暴力
正常提醒还款、合理频次联系债务人本人:属于民事追偿
电话轰炸、辱骂威胁、PS照片、骚扰第三方亲友、上门滋扰堵门、跟踪贴靠,才有可能构成软暴力
逐笔核对录音、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统计真实接通数量、话术内容、联系对象、时间频次。很多案卷会把未接通、机器人外呼全部统计为滋扰行为,辩护人要重新梳理表格质证
2)严格审查"情节恶劣"入罪门槛 二年内3次以上恐吓滋扰、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才达到入罪标准;零星、偶发、言语过激,属于行政违法,不应当刑事处罚。
3)区分:软暴力≠刑法意义上的软暴力 两高两部软暴力意见:成立刑法上软暴力,主观上一般要求谋取不法利益。催收真实合法债务,缺少"谋取不法利益",不满足软暴力主观要件,即便手段过激,优先评价民事侵权、行政违法,谨慎入刑。
学理支撑: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社会秩序,如果行为针对特定债务人,没有波及不特定多数人,没有破坏公共秩序,就不该定寻衅滋事。
2.此罪与彼罪:催收非法债务罪 vs 寻衅滋事(关键轻罪辩护)
如果催收的是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两罪存在交叉竞合关系,从罪刑相适应和立法本意出发,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应当优先适用专门罪名(最高3年),而非以寻衅滋事罪(最高5年)评价,否则有违立法增设本罪的初衷。
如果行为发生在刑修十一之前、审判在之后,适用从旧兼从轻,争取变更罪名。
如果催收是合法金融债权:不能适用催收非法债务罪,只能回到寻衅滋事罪是否成立的抗辩。
量刑补充思路:如果催收的是合法债务,即便认定寻衅滋事,量刑也应当参照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最高刑(3年),否则会出现"合法债务催收判得比非法债务催收还重"的倒挂,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
实务大量二审改判案例:指控寻衅滋事,改判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期大幅下降。
三、人员责任分层辩护(多被告人催收案件重中之重)
不能因为在催收公司上班,一律推定全部人员共同犯罪。核心是拒绝"以职位定罪责",坚持行为+主观明知才构成共同犯罪。
1.实际控制人/老板
看是否制定违法催收话术、考核机制是否鼓励暴力滋扰、收到投诉后是否制止违法行为;有无直接下达恐吓骚扰指令。
两个切割思路:
如果公司制度禁止违法催收,个别员工私下越界,应当切割老板责任
如果老板制定的制度合规,但中层为了业绩私下纵容违法催收,要看有没有证据证明老板"明知且放任"——仅有业绩压力不等于明知下属违法,要看投诉处理记录、制度执行记录反推主观状态
2.主管、组长
区分是管理正常业务,还是组织指挥违法催收;是否明知下属实施软暴力,放任纵容。
3.普通催收员
是否参与寻衅滋事实行行为;是否被公司话术诱导;工资提成是否来源于违法催收。
按话术等级区分责任:
合规提醒类("您好,您的账单已逾期,请尽快还款"):纯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
施压类但未违法("不还款会影响征信、会走法律程序"):虽有施压但内容属实,不构成恐吓
明显违法类(辱骂、威胁人身安全、PS照片、骚扰亲友):才可能进入刑事评价
对于只是按照系统模板打电话,没有辱骂、恐吓,主观恶性小,可争取不诉、无罪、从犯。
4.外包/兼职人员
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只有业务合作关系;不知道公司整体运营模式,只接自己的单子;收入按单结算,没有固定工资和晋升体系。
这类人连"普通员工"都算不上,更不能认定为恶势力成员,争取不认定为组织成员甚至不构成共犯。
四、证据审查的高频质证点(实务办案重点)
1.电子数据:体系化质证清单
通话录音、短信、微信记录,按"三性"逐一审查:
真实性:录音是否完整?有无剪辑、拼接?通话记录是否与运营商原始数据一致?微信记录是否有原始载体?
合法性:提取是否两人以上?是否制作提取笔录?是否有见证人?电子数据是否进行哈希值校验?
关联性:未接通电话算不算滋扰?机器人外呼是不是被告人实施的?短信发送了但对方没看,算不算恐吓?
特别注意机器人外呼:系统自动拨打的未接通电话,不是被告人的主观行为,而且未接通就不可能对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根本不具备软暴力的"足以形成心理强制"要件,必须坚决打掉。
2.被害人陈述:双维度质证
很多被害人是债务人,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单凭被害人陈述定案,需要行为记录印证。两个质证维度:
利害关系维度:债务人是否长期拖欠、是否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行为?虽然不直接出罪,但可以削弱"欺压百姓"的道德评价
可信度维度:被害人陈述是否有夸大?拿通话录音逐一比对,看陈述与客观证据是否吻合;多个债务人联合报案的,陈述之间是否互相影响、是否有串证可能
3.事实打包指控:逐起拆分
侦查机关经常把几十起催收事实打包笼统指控。辩护人必须逐起事实拆分,每一起都审查:债权真实性、催收手段、危害后果,剔除达不到刑事标准的事实。
制作表格,把每一起指控事实,标注当事人参与程度:是策划、指挥,还是到场,还是完全没有参与。把没有参与的事实逐一剥离出去。
4.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质证
催收类案件常涉及犯罪数额认定,控方会出审计报告。三个质证抓手:
合法催收收入与违法催收收入是否混同?
佣金提成中,哪些是对应合法债务的合法收入,哪些是对应违法手段的违法所得?
审计依据是否仅为口供?有没有银行流水、合同等客观书证支撑?
这一点还能联动打掉恶势力的"经济特征"——如果控方连违法所得都算不清,就更谈不上"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获取经济利益、以商养黑"。
5.委托方证据
委托催收协议,看清委托范围,委托方是否要求暴力催收,厘清共同犯罪边界。
五、不同阶段辩护策略
1.侦查阶段
重点:提交法律意见,提出不构成恶势力,争取不按黑恶定性;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鉴定、电子数据提取提出异议。
补充动作:对管辖依据提出异议。很多催收案件跨区域作案,管辖依据往往是"被害人居住地",但如果被害人只是偶尔接了个电话,"犯罪结果发生地"的认定就有争议。管辖异议虽然大概率不被采纳,但可以作为谈判筹码。
2.审查起诉阶段(黄金阶段)
核心文书:《关于不认定恶势力的法律意见》《罪名适用法律意见》。
争取结果:①不起诉;②去掉恶势力认定;③变更罪名;④认罪认罚协商更低量刑。
积极提交类案检索,提交最高检、法院催收类指导性案例。
关键时间节点:提交不认定恶势力法律意见的同时,同步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旦恶势力定性被松动,逮捕的必要性(社会危险性)就大幅下降,此时申请取保成功率最高。
3.审判阶段
法庭上把指控拆成三块:恶势力定性是否成立;寻衅滋事罪是否成立;各被告人责任大小。
重点对抗:不能把民事催收的不当行为升格刑事犯罪;不能把普通共同犯罪拔高恶势力。
补充策略:如果被告人众多且大部分人与恶势力定性关联度很低,可以申请分案审理,避免"一锅端"式审判中个别被告人的严重行为拖累全案定性。
量刑情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从犯地位等。
六、风险提示(现实局限)
如果确实存在大量上门滋扰、跟踪、骚扰第三方、造成被害人严重后果,完全无罪难度极大;辩护目标调整为:打掉恶势力标签、降低罪名、认定从犯、减少指控事实、降低刑期。
如果催收对象是套路贷、非法债务,无罪空间小,优先争取变更为催收非法债务罪。
三个现实风险必须提前跟当事人沟通:
政策风险:2026年深化扫黑除恶把"有组织催收"列为重点打击领域,部分地区可能存在政策加码,辩护要做好预期管理,不能打包票
"软暴力"认定的弹性风险:"心理强制""恐惧恐慌"不像伤痕那样可以量化,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大,同样的行为在不同法院可能结论不同
认罪认罚的博弈:如果去掉恶势力定性有希望,但个罪难以全脱,要不要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去掉恶势力+认罪认罚"换取较低量刑建议?这是个战略选择,要提前跟当事人沟通清楚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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