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勒腾席热镇住宅小区违法建筑和私搭乱建限期拆除的通告
为依法规范伊金霍洛旗住宅小区居住环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伊金霍洛旗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进小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伊城管委发〔2026〕1号)文件,伊金霍洛旗城管局联合阿勒腾席热镇政府、公安、消防、住建、房管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小区内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限期拆除,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违法建筑定义
本公告所称违章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翻修的建筑物(含构筑物)。具体情形如下: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绿地、道路、架空层、公共走廊、楼梯间、屋顶平台等业主共有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二)擅自圈占、硬化公共绿地,将其改作私人使用;
(三)擅自在楼顶加建、扩建具有居住、储藏或经营功能的房屋、阳光房、棚架等;
(四)擅自将地下室或地下车库分隔、改建为独立居住、仓储或经营空间;
(五)在建筑物外立面、外墙、窗台等处搭建、设置非规划方案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私搭乱建行为。
二、自行拆除期限
上述各类违章违法建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由权属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过程中所涉单位和个人财物的清理、搬移、保管,由财物所有者自行负责。
三、新增违建处置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发现有新建违法行为的,一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拆除。
四、妨碍执法后果
抗拒、阻挠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阿勒腾席热镇人民政府
伊金霍洛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
伊金霍洛旗消防救援局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伊金霍洛旗工业和信息化局
伊金霍洛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
伊金霍洛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伊金霍洛旗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3日
丨来源:伊金霍洛发布综合
丨编校:苏 娜 郭楷彦
丨审核:朱 肸 张金玲
丨终审:高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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