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妻子指控丈夫办假结婚证,做试管婴儿的案子,有新的进展,妻子对丈夫提起的重婚罪指控,双双被警方和法院驳回。
警方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法院也裁定“证据不足”,不予受理。
为什么不成立重婚罪?
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极其严苛。要么是他俩真的去民政局又领了一次证(法律重婚);要么是他俩长期、稳定、公开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重婚)。
在这个案子里,妻子朱女士能证明的是先生和第三者,只在医院这个封闭场景里冒充了一下夫妻,做完试管就走了。
男方和第三者为了规避调查,流窜在不同城市居住,朱女士自己也说 "他们去了很多城市,在不同地方住"。
他们没有在同一个地方长期稳定居住,没有邻居证言,没有对外公开的夫妻身份, 事实重婚的证据链,断了。
所以警方说 "没有犯罪事实",法院说 "未提供重婚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从法律条文上看,这个结论是站得住的。
一个人只要足够懂法、足够谨慎,不领证、不同居、多地流动,他可以在婚姻之外,完成几乎所有 "组建另一个家庭" 的操作,而法律很难定他重婚。
为什么重婚罪定罪的门槛这么高?
这可能要从重婚罪设立的底层逻辑去看,第一条就是刑法不轻易介入婚姻家庭纠纷。
出轨、婚外情、甚至生了私生子,这些在刑法看来都是道德问题或者民事问题,不归刑法管。刑法只打击一种行为:在合法婚姻之外,又建立了一个 "足以被社会识别为婚姻" 的关系。
为什么要设这么高的门槛?因为如果把门槛降低 —— 比如只要有婚外性行为就构成重婚,那刑法就会变成婚姻道德的执法工具,大量私人生活都会被犯罪化,这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当初的立法者画了一条线:只有当婚外关系达到了 "另一个婚姻" 的程度,刑法才出手。
我们再看重婚罪中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这个要件,到底在过滤什么?
这是整个重婚罪最核心的设计,也是本案最关键的卡点。
这个要件有三个要素,每一个都有明确的立法考量:
首先. "共同生活"—— 过滤掉偶发的、临时的婚外关系
偶尔开房、短期同居,都不算。必须是持续、稳定地在一起生活,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家庭单元。立法者认为,只有达到这个程度,才对一夫一妻制构成实质性的挑战。
其次. "以夫妻名义"—— 过滤掉秘密的、不公开的婚外关系
两个人偷偷住在一起,但对外说是朋友、是同事,不算重婚。必须是对外宣称夫妻、或者周围群众普遍认为他们是夫妻。
为什么?因为重婚罪保护的是婚姻制度的社会公示秩序,秘密关系不会在社会层面制造出 "第二个婚姻" 的外观,也就不会动摇公众对一夫一妻制的信赖。
最后. 周围群众公认 —— 这是 "以夫妻名义" 的客观验证标准
不是自己说我们是夫妻就算,而是要有外部认知。邻居、亲友、社区认为你们是夫妻,这才是真正的 "社会公示"。
本案的丈夫,完成了 "组建另一个家庭" 的实质内容(做试管、培育胚胎),但再次登记结婚,没有长期共同居住,没有对外以夫妻名义,所以也缺乏了周围群众公认这个条件。也就完美避开了 "另一个婚姻" 的法律外观。
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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