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45岁的赵秀玲因重度子痫前期等病症,再次入住淄博市周村区妇幼保健院。次日,医院拟对她实施剖宫产手术。麻醉后仅3分钟,赵秀玲突发紫绀、憋喘、抽搐,随即呼吸心跳骤停。医院立即剖宫产分娩一男婴,术中同时剥除了子宫肌瘤。此后,赵秀玲一直靠呼吸机维持,52天后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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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玲在重症监护室

赵秀玲的丈夫韩琦在随后3年中,经历了三份来自不同级别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三次“反转”——从“不属于医疗事故”,到“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轻微责任”,再到“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主要责任”。

三份鉴定,三种结论

2024年8月29日,淄博市医学会首次鉴定认为,该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专家组认为医方管理符合指南要求,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患者死亡与诊疗无明显因果关系。

2024年12月13日,山东省医学会推翻前次结论,认定该案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专家组指出医方存在血压控制不佳、低蛋白血症重视不足等过失,但认为患者高龄、重度子痫前期等自身疾病是死亡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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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5日,中华医学会再次改判,认定该案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专家组详细列举了医方多处过失:孕期高危管理不规范,未开展心脏功能评估、未纠正持续加重的低蛋白血症;二次入院后风险评估不足,术前未能有效控制血压,未完善心肺检查;患者进入手术室后已出现胸闷、血氧下降等危险信号,医方未排查病因、麻醉评估不足;心跳骤停后抢救流程存在缺陷,纠正酸中毒滞后,短时间大量输注晶体液加重肺水肿;在患者复苏后生命体征极不稳定的情况下,额外实施子宫肌瘤剥除术,延长手术时间,增加创伤与出血风险。鉴定认为,医方一系列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行政处罚与后续维权

今年3月31日,周村区卫生健康局对3名涉事医生作出行政处罚:一人警告并暂停执业9个月,两人各警告并暂停执业7个月。同时,卫健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经初步研判认为不达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未刑事立案。

韩琦表示,计划近期提起行政诉讼。律师指出,中华医学会鉴定书证明力更高,家属可持此鉴定直接起诉医院要求医疗损害赔偿,无需再走行政鉴定程序。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来源:大河报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