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连公布的一起案子引发热议——
近日,辽宁大连市公安局组织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收网行动……大连市公安局公布5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普兰店公安分局破获“色情敲诈”类新型系列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通过物色工作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男性,以处对象或当情人为由,主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事后以“自杀、举报被强奸、到被害人单位或子女学校闹事”等手段相要挟,勒索被害人钱财,非法获利19.5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众号:南方都市报
这案子要是搁前些年,网友们只会觉得是“抓了个女骗子”,但在当下,基本上都是在议论诬告强奸敲诈勒索,感慨居然是靠“扫黑除恶”破的局。
毕竟这样的案子,要么男方怕名声炸锅,私下转账破财;要么真被拖去派出所,变成“她说强奸,他拿不出反证”的罗生门,然后男的当场被捕,调解阶段又是破财消灾,甚至还不一定能消得了灾(参见我之前写的《》)。
而最近,利用色情引诱设局、拿名誉隐私软暴力勒索钱财的“色情敲诈”被明确写进多地公安征集的十类新型黑恶犯罪当中,这类案子终于不用再靠男方自证清白,而是反向作为刑事案件去查女方。这步操作的价值可比单抓一个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要大得多。
本案没有披露更多细节,不过从简要的报道来看,刘某某的操作其实并不新鲜。她先以处对象、当情人为名主动发生关系,再把性关系本身给变成武器——“不给钱我就报警说被强奸,去你单位、去你孩子学校”。
就这一番威胁搞了近20万,吃准的就不是法律漏洞,是而男性的名誉恐惧,包括婚恋形象、职场评价、父母脸面、子女就读环境等等,任何一项都害怕被泼上“强奸犯”的脏水,所以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就是破财消灾,而不是报警对线。
女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与被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后,以自杀、举报强奸或者到单位闹事等手段索要财物,核心是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了被害人害怕被揭发导致名誉受损等的心理,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3万-10万元即属于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 付建
但更该被点透的,其实是另一层。真实的强奸当然要严打,但“强奸指控”本身不能也不该是自动生效的核按钮。一条没有伤痕、没有抗拒痕迹、聊天记录里还带着“当情人给补偿”的指控,却能凭单方面口供,直接把对方拖进刑事程序边缘,想想都可怕,而法律对男性的兜底,就只能靠运气好碰到不和稀泥的公检法机关以及厉害一点的律师了(、、)。
这里不得不提一个一线刑辩律师都在讨论的深层背景,像我之前写过两次的在最近的一条视频中就直言:
从他和团队(含前检察官)接触的大量全国各地强奸案看,这类案件“到底有没有指标”,他相信是有的;尤其是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他“基本确定是有指标的”,检察机关有“护蕾计划/行动”以及大量提前介入、指导侦查的机制。从公开信息看,多地检察机关确实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推行“提前介入全覆盖”“护蕾/护苗/春蕾”等专项,目的本是保护隐蔽性强、取证难的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未成年人绝对正确,但汤弘扬也点出了风险:它“对不对、该不该、有没有可能因为工作指标造成冤案错案,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汤弘扬律师作为长期代理性犯罪及无罪辩护案件的资深刑律,亲办过甘肃马老师、河北王老师等被学生诬告性侵最终翻案或发回重审的案子,也代理过多起“自愿亲密/约炮/酒后”后女方因情感或金钱目的报警的所谓强奸案,深知“一对一言词+事后意志反转”对男方的危险。
所以问题从来不是“要不要保护受害者”,而是不能让保护机制异化成对男方的单向碾压。大连案里,警方把“色情敲诈”纳入扫黑除恶/新型犯罪识别,正是把侦查重心拉回客观证据。就是说,谁主动、谁要约、钱怎么谈、威胁怎么发,这些都是重点,比“先入罪再听解释”要公正得多。
另外前几天,澳门又双叒叕公布了一起诬告强奸案《》。
第三百二十九条 (诬告) 一、明知所归责之事实系虚假,而向当局检举他人犯罪,或促使对他人展开刑事程序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 二、如行为人采用伪造证据之方法,使上款所指之事实显得真实,则刑罚为最高五年徒刑。 三、如第一款所指之行为导致被诬告之人被剥夺自由,则刑罚为一年至八年徒刑。 澳门《刑法典》
也就是说,不要求“情节严重”,不要求对方真被判,只要报警后查实是编造的,诬告罪就成立了,而且是公诉罪,男方不用反告,是警方主动查的。
而我们内地《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写的是“情节严重”才入刑,到基层执行时,诬告强奸案即便戳穿了,也最多就是动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顶格一千块罚款拘留十天(参见我之前写过的《》),对于勒索十几万的骗子来说,成本几乎可忽略不计。
这倒不是说内地要照搬澳门全部法条,但“报警虚构重罪”确实应该有更低的入罪门槛和更主动的警方倒查,“诬告即罪”,这点才是值得学的。大连案的刘某某目前因为“色情敲诈”被刑拘是好事,但目前还没看到“诬告陷害”被单列出来,也不知道后面还会不会追加诬告罪名数罪并罚。
不过再怎么说,把“色情敲诈”列入新型黑恶去专项扫除,当然是一大进步。因为它起码强迫了办强奸案(尤其是特殊从业者和约炮那种)要回到客观证据,而不是单凭“女方说”就无条件站队。当然,如果是熟人之间或者相亲对象、男女朋友这类,恐怕就暂时适用不了了,唉,算了,饭要一口一口吃,一步一步来吧。
中国大陆苦“诬告强奸”久矣,希望大连这起案子能够成为一个信号。就是以后那些物色稳定男性、主动发生关系、反手以强奸要挟的骚操作套路,基层不要再归“情感纠纷”去调停了,直接走刑侦去查。
多来几起这样的案子,好好震慑一下潜在的诬告犯们,让“强奸”二字重新变回严肃的刑事指控,而不是勒索钱财的工具,起码能让加速狂飙的路上刹车有点效果,多少再给上一点喘息时间。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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