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冤家,是什么意思?
古代,西南少数民族,尤其是苗、瑶、彝、侗等族,各山头、寨子、宗支之间,经常相互械斗,而且世代相互仇杀,这是当时的普遍现象,被称为“打冤家”。
按照史书记载,少数民族的这种械斗一直都存在,打冤家这个词出现的却比较晚。
明朝王士性的《广志绎》首先出现了“打冤”一词,“广西瑶、僮之俗,祖宗有仇,子孙至九世,犹兴杀伐,但以强弱为起灭,谓之打冤。”王士性所说的 僮人,就是今天的壮族。1949年,国家进行民族认定的时候,对广西这一人口最多的民族最先也是称为“ 僮族”,后来才改为壮族。1965年,广西 僮族自治区才正式改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按照 《广志绎》的说法,这种“打冤”结成的仇恨,往往传到第九世子孙还不消散,一方势力强大了就会开打。
清朝的时候,打冤家一词广泛出现在正史、地方志和文人笔记中。清朝中叶的 吴振棫先后任云南大理知府、贵州布政使、云贵总督等职,长期在西南任职生活。他在《 养吉斋丛录》中详细记载了打冤家的具体情况:“蜀之雷波、越巂、峨边、马边四厅所属夷人,焚庐舍,掠人畜,岁以为常。 喜斗贪财,一有不合,则打冤家。”
吴振棫描写的打冤家的过程描写的很详细。某部族要打冤家,先烧羊骨头占卜,如果巫师认为是吉兆的话,就用木刻传令。木刻长一尺,上面刻有锯口,锯口的数量对应集合的时间和地点。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当地无人识字,且没有自己的文字,还停留在刻木记事的阶段。
到了约定的时间,没有按时赴约的人,会被众人先杀掉。打冤家时,先用标枪远程攻击,再近一点就用弩箭,最后用弯刀近身肉搏。他们所用的弯刀像镰刀一样,锋利且适合砍削。有钱的族人还 穿戴描金朱漆的盔甲,衣服还镶有银饰。
吴振棫写的是川滇交界之处彝人的事情,湖南苗族的打冤家又是另一番景象。段汝霖,湖北汉阳人,清乾隆年间任湖广永顺府龙山县知县,他写的《楚南苗志》里专门有一个章节就叫做《打冤家》,详细记录了湘西一带打冤家的场景。
湘西苗人准备打冤家,先杀牛摆酒,遍邀亲朋好友,少则数十人,多则上百人。在酒桌上,主人明确告诉大家要去打冤家,请大家帮忙,众人大口吃肉,大碗喝酒,没有不拍着胸脯许诺舍命帮忙的。队伍出发时,还有大造声势,原文是这样的:“临发,插纸旗五面,击竹筒,摇铜铃,祭告飞丧鬼、口舌鬼、四官神、街邻鬼。祭毕,执旗以行。”
对头听说以后,也杀牛摆酒,邀请亲朋好友应战。交战双方头戴铁盔,身穿生牛皮甲,没有牛皮甲的就用水浸湿棉衣裹在身上抵御火枪(鸟枪)枪子。两边对上以后,先用鸟枪互射。他们还会“三段击”,火枪放完,就递给后面的妇女装弹,等会再打。火枪打完了,就用长杆枪冲刺;如果没分出胜负,就扔掉长枪拔出环刀对砍;砍完一轮还没有分出胜负,就扔掉长刀,抽出匕首,扭抱在一起相互捅。作者在现场看到后感慨:“ 盖苗性轻,生死不惜也。”
一旦发生这种事情,官府要立即出动绿营、巡检等兵力,到现场镇压、劝解,双方才会停手。
但是,双方都坚决拒绝官府插手处理后事,尤其是拒绝官府清点双方死亡人数,他们说这会受到天罚。官府也不愿意多事,就任由苗民自行解决。
如果要讲和,双方一般这样处理后事:先点检出各自死亡人数,一命抵一命,如果一方死亡的人数多于对方,多出的人数叫做人命,对方要按照人命多少给予赔偿,称之为“倒骨价”。倒骨价根据死者的贫富而有不同,最富的要赔330两白银,然后依次递减为220两,110两,99两,最穷的死者只需赔偿22两。
此外,还有多项的额外赔偿: 买牛宰杀给死者家属食用,开启讲和,需要3两3钱;给中间人 3两3钱报酬;赔偿死者 3两3钱眼泪钱;赔偿 3两3钱 泡茶银,买米煮粥分送亲友;给巫师 3两3钱,超度死者; 3两3钱丧葬费等。
另外,凶手还要将红腰带一根,衣一件,马一匹,凶手亲送死者之家,双方正式和解,立誓不进行报复。
如果不和解的话,苗民中死者家属,就会在坟墓前种一棵树,告诫子子孙孙,定报此仇。
吴振棫在 《楚南苗志》里也告诫官员,千万不要用法律上的条文来简单处理这种事,要让苗民按自己的方式善后。如果官府非要按照“一命抵一命”的原则,把凶手抓来杀了,死者家属只会怪官府让其失去了赔偿,与凶手家的仇怨并未化解,矛盾会蔓延不休,打冤家就成了死循环。
还有一个现象,改土归流之后,“打冤家”不但没消失,反而变多了。原因很简单,原来的土司视自己的地盘内的人口和物产为私产,不愿意发生内耗,在自己地盘内出现这种苗头,土司会想办法让村寨头人化解。当然,如果是自己领地的人和外面的人打冤家,土司又会暗中鼓励、支持。
改土归流之后,地方官不熟悉情况,往往机械套用法律,反而激发了矛盾和仇恨。
民国之后,新式学校、保甲制度逐步向苗区渗透,打冤家现象慢慢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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