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铺天盖地都在传“劳人险函〔1986〕9号”和“劳社厅函〔2002〕323号”,说能算工龄,能补钱。
我看了不下几十篇文章,九成都在瞎套。这两份文件,诞生在不同的年代,解决的是两码事,你不能拿1986年的药去治2002年的病,更别指望随便抄个文件编号,就能让社保局点头。
先理清一下时间线,不然你永远搞不明白。80年代中期以前,国营厂和县以上集体企业里,工人分三六九等:固定工是铁饭碗,计划内临时工是登记在册的短工,计划外临时工就是黑户。
1986年10月,国发〔1986〕77号文件砸下来,国营企业新招工人全部搞劳动合同制,铁饭碗开始碎。就在这个节骨眼上,1986年出了劳人险函〔1986〕9号,专门解决计划经济年代,那批计划内临时工转固定工的工龄问题。
16年后,2002年又出了劳社厅函〔2002〕323号,这回解决的是用工改革后,临时工转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龄认定。
两份文件,一个针对“固定工”,一个针对“合同制工人”,对象完全不同,你拿错文件去办事,窗口直接给你退回来。
我们逐条来看。劳人险函〔1986〕9号,原文写得很清楚:“全民所有制单位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在本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固定工)”,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做临时工的连续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注意,关键词是“固定工”,不是合同工。它只解决改革前的老遗留问题。劳社厅函〔2002〕323号,原文是“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最后一次本企业临时工时间合并工龄,统筹前年限可视同缴费。
它解决的是86年改革后,合同制工人的遗留问题。两份文件,一个管“转固定”,一个管“转合同”,你拿9号文件去要求认定合同制工龄,等于拿户口本去买火车票,不搭界。
我讲一个真实案例,你就彻底懂了。浙江人社厅公示过一个韩某复议案。韩某80年代末,进厂做临时工,当时没有县以上劳动部门的招工审批备案,说白了就是厂里自己招的,没有走计划内程序。
后来他转了合同制工人,拿着劳人险函〔1986〕9号去人社部门要求认定工龄,要求把临时工那几年算进去。
人社部门怎么答复的?直接说:9号文件只适用于转固定工,你不是转固定工,你是转合同制,适用主体不符,不予支持。韩某最后复议也没赢。
这个案例把文件边界划得清清楚楚——你临时工转的是什么身份,就用什么文件,别乱套。
那普通人自己怎么查?我给你三步自查清单,别嫌麻烦,省得白跑窗口。
第一步,翻出你当年的转正审批表,看上面写的是“录用为固定工”还是“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这两个词,决定了你该用哪份文件。
第二步,查你临时工阶段有没有劳动部门计划内招录审批。注意,是“县以上劳动部门”的章,不是厂里自己盖的。没有这个审批,劳人险函〔1986〕9号根本用不上,因为9号文件明确要求“计划内临时工”。
第三步,确认临时工和转正是不是同一个单位,中间有没有跨单位调动。如果换过厂,工龄可能断掉,合并计算的条件就没了。
最后提醒大家一句,别在网上看到个文件编号就激动。社保窗口办事看的是原始档案和审批表,不是看你手机里存的截图。你拿错文件去,人家连解释都懒得给你,直接一句“不符合条件”打发你。
有许多人,临时工干了五六年,转正后以为能算工龄,结果一查档案,既没计划内审批,又没转固定工,两份文件都套不上,白白损失了几年的视同缴费年限。工龄这事,差一年,可能就是几千块的退休金,别马虎。
参考文献:
1.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计划内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6〕9号)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
3. 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
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示韩某行政复议案(浙人社复〔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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