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无锡婚外胚胎案中,男方与第三者仅凭伪造结婚证在医疗机构建档培育胚胎这一项行为,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无法单独认定为事实重婚。

8月31日,无锡公安和法院分别以“没有犯罪事实”和“证据不足”为由,对原配妻子朱女士提出的重婚罪控告和自诉作出了不予立案、不予受理的裁定,直接印证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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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安局出具的重婚控告不予立案通知书

这件事的法律切口很小,但误解很深:很多人把“伪造结婚证”和“重婚”划了等号,以为只要敢拿假证去办手术,就等于坐实了重婚罪

但刑法对重婚的认定,只认两种情形——要么是法律重婚,也就是后一段婚姻在民政局真办了登记;要么是事实重婚,也就是没登记,但两人长期、公开、稳定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

本案的假结婚证没有在民政系统产生任何登记效力,法律重婚这条路直接堵死。剩下的唯一可能,是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的认定,法院看的是“对外公示”的完整生活痕迹,不是单次场景的虚假身份

事实重婚的核心认定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针对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布的刑事专项批复中讲得很清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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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婚案件定罪处罚的批复公示页面

这里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被拆解为一套严格的复合判断标准,缺一不可。

司法实践普遍认可以下几类情形属于事实重婚:双方公开举办结婚仪式,对外以夫妻身份参与全部社交活动;长期稳定共同居住,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共同抚育子女;在女方生育、重病等场景男方以配偶身份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居住地周边亲友、邻里普遍公认二人属于夫妻关系。

反过来说,短期通奸、隐秘同居、偶发同居、从未向社交圈宣示夫妻身份的婚外情,一律排除在事实重婚之外。

无锡婚外胚胎案恰恰卡在了这个排除区间里。男方与第三者仅在辅助生殖机构这一封闭场景下提交了伪造结婚证,完成了建档,但没有对外公开以夫妻身份活动,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痕迹,也没有周边亲友邻里公认二人是夫妻的证据。

无锡市梁溪区公安局在审查后直接指出,控告人仅能提供男方与第三者在辅助生殖机构持假证建档的证据,控告情况被认为缺乏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居住于某一居所的证据,认定没有重婚犯罪事实。

西宁校长案印证了同一个逻辑:即使用到假证、生了孩子,缺乏“对外公示”一样不认定重婚

最能说明这个逻辑的,是2026年西宁民办高中校长袁某某与女教师王某某的案子。两人婚外情长达十余年,购买伪造结婚证前往医院完成试管婴儿手术,成功生育两名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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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涉案的伪造结婚证影印件

最终,法院认定二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袁某某被判拘役六个月,王某某被判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这件事的判决传递了一个清晰的裁判口径:即便使用假结婚证做试管婴儿、成功生育子女,只要无法举证二人长期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仍然不能单独认定为事实重婚。

西宁案里的假证行为被单独追究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刑事责任,无锡案里的假证行为则因为胚胎未移植、未生育、危害后果相对轻微,仅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治安处罚,追责路径不同。

取证标准很明确:自诉人必须自己拿出一套完整的“夫妻名义”生活证据链

重婚罪属于可公诉可自诉的轻微刑事案件,但实务中,公安机关对事实重婚通常不会依职权主动侦查,需要自诉人自行收集全部证据,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证据不够,法院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事实重婚认定的证据链,通常需要覆盖四个维度:对外称谓,如互称“老公老婆”、朋友圈公开、请柬署名;周边公认,邻居、物业、房东的证言中确认“我们都以为他俩是两口子”;共同生育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上标注了父亲身份;稳定共同居住,租赁合同、人口登记、水电物业记录能证明长期同址生活。

上海青浦区2026年判决的一起重婚案中,男方之所以被定罪,就是因为人口登记表上直接备注了“夫妻”二字,加上同居近十年、育有三名子女,这套证据链相当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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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假结婚证相关的婚姻法律主题图示

反观无锡案,朱女士自己也承认,丈夫一周内近半时间不在家,或与第三者在外地旅游出行,但“在证据固定上有困难,也不属于固定居所”。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俞小海在评论本案时也指出,仅凭“保留胚胎”这一行为,在刑法意义上尚不足以直接推定双方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

你可能想问,难道伪造证件培育婚外胚胎,法律就完全拿它没办法了吗?不是。刑事上的重婚罪走不通,民事上的维权路径仍然有效。

男方伪造证件、婚内出轨备孕,属于重大婚姻过错,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主张多分财产、索要离婚损害赔偿,还可以单独起诉第三者,追回男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试管费用和各类转账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