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抓六化、促双降”工作,泰兴市应急管理局聚焦工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领域,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现将1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4月17日,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泰兴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泰应急〔2026〕12号),对泰兴市依诺服装有限公司开展现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排查发现该企业存在5项消防安全类事故隐患:

1.车间二楼东楼梯出口的应急出口指示、应急照明不完善;

2.生产区使用了可燃帷幔;

3.车间东侧的疏散楼梯采用木质材料设置且无防火分隔;

4.车间东侧生产区域内的办公室与生产区域无防火分隔;

5.车间东侧的安全出口门未设置外开的门。

针对上述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苏泰泰应急责改〔2026〕77号),责令企业于2026年5月17日前完成全部隐患整改工作。2026年5月26日,泰兴市应急管理局对泰兴市依诺服装有限公司开展整改复查,经现场核实,该公司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列明的5项安全隐患全部未进行整改,同时也未向监管部门提交延期整改申请,且复查时企业处于生产状态。

处理情况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第二版)》第二部分第一章第四十二条,属于裁量三档情形:拒不执行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涉及3项以上隐患,行政执法部门给予泰兴市依诺服装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封兰女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限期整改指令的违法案件。部分中小服装加工企业,普遍存在重生产效益、轻安全管理的思想,面对监管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要求,抱有侥幸心理,消极应付、拖延甚至拒不整改,使得现场事故隐患持续存在,极易引发火灾、人员疏散受阻等生产安全事故,威胁从业人员生命安全 。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收到监管部门限期整改指令后,应当高度重视,对照隐患清单落实人、财、物,按期完成整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监管部门可依法实施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进一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置措施。

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安全隐患不能“一拖了之”,不要把整改指令当成一纸空文。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立行立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而不是消极对抗。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把隐患治理落到实处,从源头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来源 | 泰兴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