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劳动报)

听说丈夫长期出轨一名足浴店店长

并育有私生子女,

因担心私生子女将来分家产,

67岁的女子苏某

借和丈夫李某驾车外出之际,

在车内用尼龙绳将李某勒死!

近日,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起案件↓↓

事件回顾:

听说丈夫出轨还生育私生子女,

妻子借外出之际将其勒死

2025年3、4月间,苏某听说丈夫李某出轨某足浴店店长并与其生育子女,二人为此多次发生争吵。苏某担心李某的私生子女将来分家产,遂萌生杀死李某的想法。

2025年6月14日下午,李某在送苏某回家途中,苏某提出让李某开车带其去广东省中山市游玩,苏某在家中拿了一条白色尼龙绳装在手提包里,准备用绳子勒死李某。

当晚8时许,苏某与李某驾车前往中山市。6月15日0时许,二人从中山市开车返回深圳市,凌晨1时50分许,车辆在途经沿江高速行驶时,苏某谎称自己肚子痛,让李某靠边停车。苏某遂取出绳子,从驾驶位的后座用绳子勒在李某颈部,将其勒死在车内。

苏某在确认丈夫李某死亡后,用勒死丈夫李某的绳子自杀未果。因车辆停靠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路政工作人员在视频巡逻中发现异常后报警。

苏某于6月15日2时许在车内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李某系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判决:

妻子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出轨并生育子女,具有明显过错。苏某在案发前为挽救婚姻、家庭,多次同被害人沟通未果,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在量刑时酌情从宽处罚。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苏某自侦查阶段至庭审阶段均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宽处罚。李某家属对苏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苏某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苏某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书显示,苏某及其辩护人认为,首先,苏某明知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具有主动性,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其次,被害人李某长期出轨,擅自变卖与苏某的共同财产,所得款项用于其出轨与第三者生活,严重侵害苏某的财产权益。被害人上述过错行为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和家庭伦理,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依法应当减轻苏某的刑事责任。第三,本案系家庭悲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案发后苏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修复。综上,一审法院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对苏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苏某用绳子勒颈杀害被害人后,意图自杀未果。路政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后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现场抓获苏某。苏某无投案意愿及行为,其对路政人员报警情况亦不知情,不能认定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苏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苏某构成自首的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其次,苏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出轨并生育子女,具有明显过错;苏某认罪、悔罪;被害人家属对苏某予以谅解等意见属实,原判已予采纳,并根据苏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苏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苏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苏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存在过错,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对苏某依法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苏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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