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通常会关心两个问题:被查封的房产能否解封?失信名单能否撤销?这两个问题涉及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与执行措施的解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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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和解的法律效果

执行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自愿协商,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成变更履行方案的协议。和解协议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执行和解达成后,执行法院通常会裁定中止执行。但需要明确的是,中止执行不等于执行终结,也不等于自动解除查封、自动撤销失信惩戒。

二、查封措施的解除条件

根据相关执行规定,查封措施的解除需要具备法定事由,包括:查封期限届满未续封、执行标的物灭失、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同意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执行和解达成后,若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或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查封。若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解除查封,法院通常不会依职权主动解除,因为查封措施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在债权未获完全清偿前,法院倾向于维持查封状态。

三、失信名单的撤销条件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纳入和撤销均有法定条件。根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纳入失信名单后,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或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因此,执行和解达成后,删除失信信息的关键在于申请执行人的配合。若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删除,被执行人需等到履行完毕或执行终结后,方可请求法院删除。

四、实务操作建议

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后,若希望解封房产和撤销失信,应在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以下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执行人在收到首期履行款项后向法院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将上述内容写入和解协议,可以降低事后申请执行人不配合的风险。

玉臣律师提示:执行和解不等于"万事大吉",当事人应高度重视和解协议的条款设计,将解封、撤销失信等诉求明确写入协议。同时,和解协议签订后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任何一期款项的逾期都可能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已有解封和信用修复努力将功亏一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