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重疾险,确诊为重大疾病,手术后保险公司以“治疗方式不符合约定”拒赔?刘某最近碰上了这样一起烦心事。

刘某于2014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条款约定: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频射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后刘某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住院治疗,并进行了冠状动脉造影术手术。出院后刘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作出拒绝理赔决定书。遂刘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刘某的冠状动脉造影术因属于非开胸介入术,不在保险保障范围内,所以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进行手术治疗,且在保险期间内,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对于某保险公司抗辩的手术方式,不属于对重大疾病病状的解释和描述,而是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限制,排除了被保险人享有的对疾病治疗方式的选择权。刘某作为普通人,按通常理解,不会将重大疾病与采取何种治疗方式相联系,在其患有重大疾病时,通常会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创伤小的治疗方式,而不会为了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而采取保险人所限定的治疗方式。另外,刘某2014年投保案涉保险合同,距离其患病已超过十年之久,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许多原来需要开胸的手术,已被先进的创伤小的诊疗方式所取代,某保险公司以刘某投保时的治疗方式来限定其患重大疾病时的治疗方式,亦不符合医学发展规律。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刘某给付保险金10万元。某保险公司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的目的在于发生意外或者重大疾病的情况下,能将风险降低。就本案而言,保险条款限定需要开胸手术,实质上以治疗方式限制了理赔范围,排除了被保险人选择更优治疗方式的权利,背离了一般人的通常认知,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且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微创技术已经成为主流,保险人仍以传统开胸手术作为理赔标准,违背了医学发展规律。

来源: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