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整治,纵深推进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充分发挥以案示警、以案释法、以案明纪震慑警示作用,9月2日,成都市双流区医疗保障局将整治行动中查处的3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双流中和诊所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案
2026年7月12日,成都市双流区医保局在现场检查双流中和诊所时,通过抽查处方药销售记录、医保结算记录等资料,查实该机构将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清开灵注射液、肿节风注射液等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存在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违规行为。双流区医保局对该机构作出追回违规资金12497.95元、支付违约金3749.39元的处理。
以案释法:该定点医疗机构未严格落实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存在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使用药品的违规行为,未对照医保药品限定适应症审慎研判参保人员病情,造成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以及《成德眉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门诊部、诊所2024版)》第十条、第五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双流区医保局依据医保服务协议,对该机构作出相应处理。
案例二:成都桃馨堂药房有限公司无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6年6月9日,成都市双流区医保局在现场检查桃馨堂药房有限公司时,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处方笺与销售小票等资料,查实该机构无处方向患者销售处方药,存在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双流区医保局对该机构作出追回违规资金1032元、支付违约金309.6元的处理。
以案释法: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医保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制度,严格执行处方审核、留存管理要求,不得无处方、伪造处方销售处方药。该机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十六条以及《成德眉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4版)》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双流区医保局依据医保服务协议,对该机构作出相应处理。
案例三:成都瑞康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6年5月18日,成都市双流区医保局在现场检查成都瑞康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时,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处方笺与销售小票、医保结算小票等资料,查实该机构超量向患者销售处方药,存在未严格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双流区医保局对该机构作出追回违规资金4093.64元、支付违约金1228.09元的处理。
以案释法:该定点零售药店未能严格遵守药品管理及医保相关规定,落实处方药凭处方销售要求。该机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十六条以及《成德眉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4版)》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双流区医保局依据医保服务协议,对该机构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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