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普兰店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网络开设赌场案件宣判:一名女子因担任赌博APP代理、推广拉新赚取佣金,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2023年3月,刘某经他人分享的链接下载、注册了一款赌博APP,起初只是闲来消遣,后在反复输赢中逐渐沉迷。一次翻看个人中心时,她发现平台内置有代理推广机制——下线每充值一万元,上线即可获得25元佣金。“拉人入局就能躺赚”,这一规则瞬间勾起了她的贪念。
2023年3月至8月短短五个月内,刘某先后发展7名下线参赌人员。相关后台数据、证人证言及交易流水证实,上述下线在平台累计充值达416万余元;刘某依佣金规则非法获利2万余元。讽刺的是,这笔“拉人头”换来的佣金,最终连同她本人参与赌博投入的本金,一并输回平台。钱财尽空之余,更把自己拖进了刑事犯罪的泥潭。
2024年7月,公安机关锁定刘某涉嫌网络开设赌场的重大嫌疑。接听民警电话后,刘某主动到案,并在派出所内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网赌、担任平台代理、推广引流、赚取佣金的完整经过。
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APP)担任代理、发展会员、接受投注的,依法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本案中,刘某不局限于固定圈层,而向身边不特定熟人广泛推广,持续为赌博平台吸纳赌资、扩大参赌规模,主客观要件完全契合开设赌场罪。结合平台电子数据、下线证言、银行流水及本人供述,全案证据闭环、事实清楚。鉴于刘某经电话传唤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备从宽情节,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作出上述有罪判决。
律师说法:从“赌徒”到“罪犯”,只差一个“代理”身份
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杨财广律师表示,本案中刘某的遭遇极具代表性,也极具警示意义。从法律定性来看,区分“一般参赌人员”与“开设赌场罪犯”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代理”身份及“抽头渔利”行为。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只要具备“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发展会员”的行为,即构成开设赌场罪。
从量刑角度分析,刘某之所以能获得缓刑,关键在于其具备自首(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这也提醒公众,在面对此类刑事风险时,主动交代、配合调查是争取宽大处理的唯一正确途径。
杨财广律师提醒:网络赌博平台所谓的“代理推广”,本质上是在为犯罪平台输血。广大网民切勿被“拉人头赚佣金”的蝇头小利所迷惑,达到立案标准,最终付出刑罚的代价。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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