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7日,因自身网络店铺的营销推广需求,李某向上海某科技公司转账1000元,用于购买平台推广服务。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完成这1000元的正常充值后,因操作失误,将他人的充值账号ID“2641993383745792”误当作充值金额,再次录入到李某的账户中。这一失误,使得李某的账户内凭空多出了高达26419933亿余元的虚拟充值额度。

尽管是虚拟数字,但该平台充值金额可直接用于消费,1元充值货币等同于1元人民币的购买力。李某发现账户异常后,随即将这笔意外之财用于平台消费,累计消费金额达25万余元。

2025年10月17日,上海某科技公司发现该操作失误,随即采取措施:立即冻结李某的账户,并将账户内剩余的2641993383484096元虚拟款项全部扣回;同时终止李某已购买但尚未完成的服务,并扣回相应费用9400余元。同日,公司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关于要求返还超额充值款项及协商解决事宜的函》,详细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三日内全额返还超额款项,但李某对此置之不理。协商无果后,上海某科技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李某诉至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上海某科技公司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在完成李某1000元充值后,又再次向其账户错误充值了2641993383745792元。虽然该充值金额在线上仅为虚拟的交易数字,但李某已实际将其用于与人民币同等价值的消费。经核算,扣除李某原本充值的1000元后,其实际使用的充值金额为252281.31元。该错误充值行为使李某获得了不当利益,而公司则遭受了相应的对价损失。因此,法院对上海某科技公司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向上海某科技公司支付不当得利款252281.31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