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37号

当事人:钟治平,男。屠彩萍,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钟治平屠彩萍内幕交易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岭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钟治平、屠彩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5年2月24日盘后,跃岭股份披露《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正在筹划公司控制权转让事宜。跃岭股份控制权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4年11月7日,公开于2025年2月24日盘后。

二、钟治平、屠彩萍内幕交易“跃岭股份”

钟治平与屠彩萍为夫妻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钟治平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钟治平、屠彩萍控制本人及他人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跃岭股份”82.86万股,成交金额977.47万元。截至2025年10月16日,前述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入的“跃岭股份”均已卖出,经计算,交易共获利859,762.71元。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钟治平、屠彩萍交易“跃岭股份”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调查期间,钟治平、屠彩萍对其交易“跃岭股份”的理由、时点选择等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提供的理由无法作为阻却其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钟治平、屠彩萍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钟治平、屠彩萍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一是涉案信息在当地民众之间早有传播,不具备非公开性,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同时,当事人在本案交易过程中参考了已被他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而交易,且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足以阻却内幕交易认定。二是两人笔录中所述内容与其记忆存在出入,未能准确反映当事人意思,且与客观事实矛盾。三是钟治平在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之间的联络、接触属于正常往来,并未非法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取内幕信息。四是涉案交易行为符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当事人系因收到公司分红,有闲余资金,基于公开信息与合理判断进行正常投资,同一时期还交易了其他股票,不具备明显异常特征;且钟治平系拟上市公司大股东,没有必要冒巨大风险进行内幕交易。此外,如最终仍然推定当事人构成内幕交易,应当区别对待两次买入交易行为,部分交易不属于“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不应当推定为内幕交易。五是认定当事人知悉、利用内幕信息缺乏直接证据,仅凭间接证据推定无法形成完整、排他性的证据链,当事人已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构成内幕交易。六是当事人不具有主观过错或过错较小,对资本市场秩序影响较小。七是当事人一贯诚信守法,钟治平经营企业荣获各级政府及行业多项荣誉,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影响力。

经复核,我局认定并无不当;除依法采纳当事人的部分意见并已在本决定书中调整外,对当事人的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钟治平、屠彩萍没收违法所得859,762.71元,并处以3,439,050.84元罚款;其中对钟治平没收违法所得429,881.36元,并处以1,719,525.42元罚款;对屠彩萍没收违法所得429,881.35元,并处以1,719,525.4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