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2026年9月4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宁坚受贿案,对被告人宁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宁坚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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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5年,被告人宁坚利用担任广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乐山市委常委、秘书长、统战部部长,宜宾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资金拨付、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180万余元。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宁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宁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已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宁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宁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编辑 刘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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