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群众在网上发布视频引发网友讨论。视频称在河北省安新县一村庄的坑塘旁,有人长期填埋、倾倒大量建筑垃圾及其他垃圾。对此,笔者前往安新县老河头镇西喇喇地村附近现场进行核实,发现该地确有大量建筑垃圾被倾倒在多处位置如乡道路边、坑塘旁边,现场看不到警示标识及防渗隔离环保措施。笔者就此问题致电老河头镇政府办公室咨询,截至9月4日18时许稿件发布时,无人回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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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8月25日开始,群众发布多个的视频、图集显示,在一处坑塘边,大量建筑垃圾堆放、填埋。视频、图片的水印显示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至8月28日间。该群众还称“37.46亩这个大坑的面积”,“整个这个大坑都是用这种东西(垃圾)垫起来的”,“说拿网子拉起来,也没拉,警示牌儿也没有。”“这就是咱们相关部门来了以后的作品,还在继续倒……”“塑料壳子什么的,底下还有成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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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以上图片截取自群众发布的视频和图集

还有网友回复称“这种垃圾对地下水危害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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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上午,笔者来到老河头镇西喇喇地村西的坑塘进行实地核实。这里与老河头镇政府所在的沈北村(沈家坯北队)交界。现场可以看到,东西两个坑塘内均存在倾倒建筑垃圾的痕迹。西侧坑塘有一个铁丝门内有大量建筑垃圾和车辙痕迹,水面上存在不少浅色漂浮物。现场显得十分隐蔽,没有看到任何明显标识和防渗漏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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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侧坑塘南侧,有一处开阔的高地,大量建筑垃圾堆放成了一片片的小土包。这里的其他类型垃圾疑似被清理或掩埋,只剩下砖头石块等建筑垃圾等,大量砖头石块等建筑垃圾已经顺着土坡铺至水中。倾倒现场为裸土,未看到明显标识和遮盖物、防渗漏措施等。

笔者在东侧坑塘现场核实时,一男子突然出现询问笔者在干什么,反复称这里“就是扔点建筑垃圾”,“我们个人买的独立厂子”,“就是村里倒的垃圾”。还称其“租的个人的地儿”,这不是说所谓的什么村集体(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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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坑塘旁,还有绿色围挡内龙门吊车下,存放着大量黑色、浅色袋状物。围挡内也看不到遮盖、防渗漏环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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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沿着附近的248乡道行驶,在一处斜向西南的路段南侧,农田与道路之间的沟壑旁堆放着大量建筑垃圾,如彩钢保温材料、砖头瓦片、塑料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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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有许多垃圾,与群众发布的带有8月1日水印的坑塘垃圾图片中的垃圾,类型和外形一致,不知其来源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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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络搜索,向坑塘非法倾倒垃圾或排污,除可能面临‌10万元起步的高额行政罚款‌及清理修复费用,还可能因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处罚‌。同时,当前正处于全国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执法力度极大,且引入了《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最新的最严厉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护措施,违法委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属于违反该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则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如这些垃圾存在有毒有害情况,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2025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8部门联合启动,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开展全国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2025-2027年)。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做到‌溯源到位、清理到位、查处到位、赔偿到位‌。即查清来源、清干净现场、追究法律责任、索赔生态环境损害。‌‌

就在相邻不远的该镇南喇喇地村,就有一处废弃坑塘提升改造为“水塘小公园”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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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9日,老河头镇另一村曾被安新县领导就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进行现场办公,内容包括“杜绝倾倒垃圾行为,动态清理水面漂浮物”等。由此可见,坑塘和土地生态环境治理对老河头镇而言,似乎并不陌生,且有成功经验。

到底是什么人或什么单位在老河头镇这些坑塘、道路、农田旁如此随意倾倒、填埋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他们所倾倒、填埋的场地位置有没有相应的行政许可,他们倾倒的行为和所倾倒的垃圾类型有没有相应手续和操作资质?如果是合法的倾倒行为,是否应配置环保防渗围挡设施和倾倒场所标识牌?当地对于乡村道路、土地、坑塘的环保治理方面如何进行日常监管?笔者带着这些疑问致电老河头镇政府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听完笔者的问题后,称将转交给负责环境保护、土地环境治理的“杨(音)主任”,让笔者等待回复。

截至9月4日18时许稿件发布时,无人向笔者进行任何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