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证监局)
来源:浙江证监局
〔2026〕36号
当事人:孙蓉,女。
夏文博,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蓉、夏文博内幕交易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岭股份)股票、孙蓉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孙蓉、夏文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5年2月24日盘后,跃岭股份披露《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正在筹划公司控制权转让事宜。跃岭股份控制权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4年11月7日,公开于2025年2月24日盘后。孙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4年12月10日。
二、孙蓉内幕交易“跃岭股份”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孙蓉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累计买入“跃岭股份”4.33万股,成交金额52.56万元。截至2025年10月16日,前述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入的“跃岭股份”均已卖出,经计算,交易共获利80,323.55元。调查期间,孙蓉对其前述交易“跃岭股份”的理由、时点选择等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三、孙蓉泄露内幕信息
2024年12月10日、12月24日,孙蓉将案涉内幕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夏文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多次通过微信就买入时点进行沟通。
四、夏文博内幕交易“跃岭股份”
夏文博知悉案涉内幕信息后,控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于2025年2月11日至2月20日合计买入“跃岭股份”12.67万股,成交金额合计158.95万元。截至2025年10月16日,前述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入的“跃岭股份”均已卖出,经计算,交易共获利136,547.19元。
调查期间,夏文博对其前述交易“跃岭股份”的理由、时点选择等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公司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孙蓉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跃岭股份”,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孙蓉将案涉内幕信息泄露给夏文博,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夏文博从孙蓉处获取案涉内幕信息后交易“跃岭股份”,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孙蓉、夏文博共同提出的申辩意见:一是案涉信息不具备重大性,依法不应认定为内幕信息。二是孙蓉不具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定身份。三是孙蓉无泄漏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夏文博无获取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四是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有限。五是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两人均系初犯,此前从未受过任何证券类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六是量罚幅度与同类案例显著失衡。此外,均为普通工薪阶层,非专业投资者,亦不以证券交易为业,对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实际影响极为有限等,罚款对其家庭为沉重负担。
在上述意见基础上,当事人进一步提出如下意见。孙蓉提出:一是内幕交易与泄漏内幕信息两项行为基于同一信息、同一目的,具有紧密牵连关系,客观上存在重复评价之嫌,加重了其负担。二是在泄漏行为方面,信息传递范围仅限于一名亲属,未造成信息广泛扩散或市场异常波动。夏文博提出:一是《告知书》所述“就买卖时点进行沟通”一节,实为其就股票技术走势分析与孙蓉进行的泛泛交流,属于普通投资者日常对于入市时机非专业性探讨。二是其长期看好跃岭股份的投资价值,并非基于短期套利目的。
综上,孙蓉、夏文博请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定并无不当,对孙蓉、夏文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孙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证券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323.55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孙蓉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对夏文博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证券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6,547.19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我局决定:
一、对孙蓉没收违法所得80,323.55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夏文博没收违法所得136,547.19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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