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日报报道,2025年6月5日凌晨,在北京一居民小区52岁的男子李亮(化名)将一块二手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带入出租房内充电。
然而,电池充电器突发电气线路故障导致屋内起火,造成李亮严重烧伤,不治身亡。事后,李亮的家属将房东诉至法院,索赔110余万元。近日,北京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火灾事故现场
购买二手电动车不到8小时,起火了
2021年5月,李亮在北京一栋村民自建房2层租下一间房,面积约5平方米,房东为吴佳新夫妇(化名)。
2025年6月5日凌晨4时许,李亮房间起火,火被其他租户扑灭,但李亮全身98%烧伤,17天后身亡。
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系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器电气线路故障所致,最初起火部位在床铺边缘。
据了解,该电动自行车及电池为李亮前一天花249元从二手车商贩处购得,购车后不足8小时,悲剧发生。
房东称“出租房到处都是安全提示”
事后,李亮的家属起诉房东夫妇二人,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的50%,即110余万元。理由是二被告作为房屋出租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对出租屋内失修、混乱的电气线路的维修义务。
二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室内禁充电动自行车电池是常识,李亮应自负全责;且出租房路口、墙上、门上等处都有安全提示,室外已设置充电棚,各屋电表已安装漏电保护器,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被告还认为,“租户屋内不是公共场所,房东不可能每天进屋逐一排查是否有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况且,李亮还是在夜里偷摸充电,原告方应起诉电动车充电器品牌的厂家,而不应向我方索赔。”
法院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对李亮因火灾死亡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租赁屋内线路混乱,年久失修”引起火灾,但并无证据,且与消防部门认定的事故原因不符,不予采信。
此外,房东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以合理限度为界,不能苛求其对承租人室内的私密违规行为承担“超出边界”的防范责任。
李亮深夜在狭小卧室内的床铺边为二手电池充电,违反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要求,违背基本安全常识,是引发火灾的直接、根本原因。
法院审理认为,李亮不顾法规禁令,无视宣传警示,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到室内充电,是引发火灾的直接、根本原因,应当自行承担全部后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行业启示
这一判决对整个住房租赁行业的日常管理和风险防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房东或公寓运营商要做好以下事情:
第一,完善基础安全措施。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法规,安装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漏电保护器),并在公共区域设置清晰的消防和安全警示。
第二,做好日常巡查与记录。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保留书面记录,作为履行管理责任的证明。
第三,明确合同条款。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列出消防安全条款,禁止电动车及电池“进楼入户”等危险行为,并约定违约责任。
对租客来说,要摒弃侥幸心理,充分认识到电动车电池室内充电的巨大风险,主动拒绝任何违规充电行为。要从正规渠道购买有质量保障的电动车及电池,避免购买来路不明的二手产品,从源头上降低风险。此外,还要安全、合理地使用租赁住房,不私拉乱接电线,并遵守所有消防安全规定。
免责声明:本文综合自北京日报,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维C公寓传媒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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