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证监局)
来源:辽宁证监局
当事人:姜立辉,男,时任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化工)董事、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蜡化)总经理。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沈阳化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沈阳化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沈阳蜡化是沈阳化工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至2021年,沈阳蜡化为满足管理及考核要求,通过在成本核算过程中人为调整原材料生产投入数量、半成品和产成品数量以及延迟确认存货的方式虚减(虚增)营业成本,虚增(虚减)利润总额、虚减存货。上述行为导致沈阳化工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8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129,914,310.43元,虚增利润总额129,914,310.4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0.44%,虚减存货509,093,316.68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57%,虚增预付账款341,572,381.06元,虚减应付账款297,435,246.05元;《2019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204,499,039.16元,虚增利润总额204,499,039.1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40%,虚减存货95,200,598.29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07%,虚增预付账款4,906,840.59元,虚减应付账款424,707,107.30元;《2020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104,227,790.91元,虚增利润总额104,227,790.9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9.14%,虚减存货586,977,348.95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61%,虚增预付账款1,025,618,489.46元;《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成本147,757,481.31元,虚减利润总额147,757,481.3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0.11%,虚增存货290,883,659.19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88%。沈阳化工已披露相关公告对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沈阳化工相关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沈阳化工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沈阳化工时任董事、沈阳蜡化时任总经理姜立辉,负责沈阳蜡化生产经营工作,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生产经营情况,知悉沈阳化工《2021年年度报告》存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签字保证沈阳化工《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沈阳化工《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姜立辉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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