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9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沈阳化工时任董事王岩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相关事项作出处罚决定。该案件源于监管部门此前对沈阳化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涉案违法事实梳理
根据监管部门查明的信息,沈阳化工全资子公司沈阳蜡化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为满足管理及考核要求,通过在成本核算过程中人为调整原材料生产投入数量、半成品和产成品数量以及延迟确认存货的方式虚减(虚增)营业成本,虚增(虚减)利润总额、虚减存货,直接导致沈阳化工2018年至2021年连续四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目前沈阳化工已披露相关公告对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
各年度报告的具体虚假记载数据如下:
报告期 财务数据异常情况 占对应披露指标比例 2018年年度报告 虚减营业成本12991.4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2991.43万元,虚减存货50909.33万元,虚增预付账款34157.24万元,虚减应付账款29743.52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0.44%,虚减存货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57% 2019年年度报告 虚减营业成本20449.9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449.90万元,虚减存货9520.06万元,虚增预付账款490.68万元,虚减应付账款42470.71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40%,虚减存货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07% 2020年年度报告 虚减营业成本10422.7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422.78万元,虚减存货58697.73万元,虚增预付账款102561.85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9.14%,虚减存货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61% 2021年年度报告 虚增营业成本14775.75万元,虚减利润总额14775.75万元,虚增存货29088.37万元 虚减利润总额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0.11%,虚增存货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88%
监管部门指出,沈阳化工上述连续多年财务数据造假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以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相关法条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直接责任人处罚落地
本次被处罚的当事人王岩,时任沈阳化工董事,监管调查确认其明确知悉沈阳化工《2021年年度报告》存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仍签字保证该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沈阳化工《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作出最终处罚决定:对王岩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根据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需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同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备案。若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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