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足浴店店长因被人举报非法经营拘留5日,释放后与老板之子商谈赔偿,因价格谈不拢店长威胁要举报该店卖淫嫖娼,期间双方因抢经营资料互殴,导致老板儿子肩袖损伤,警方认定互殴后对两人各处罚款500元,老板之子起诉男子索赔1.38万元,一审判各担50%责任由店长赔偿4285元,店长上诉称自己是正当防卫,二审这么判!
(案例来源: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这事得从这家足浴店惹上的麻烦说起,刘军原本在这家位于宝鸡市的珊瑚岛足浴店当店长,蔡伟是老板的儿子,在店里管财务,两人以前是上下级关系,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
后来这店涉嫌违法经营被人举报,公安机关介入查处,刘军作为店长替店里扛了责任,被行政拘留了5天。
出来之后,刘军心里憋着一口气,觉得自己在店里干活背了锅,店里总得给个说法,于是找老板一方商量拘留期间的赔偿问题,双方约好中午11点左右,回原来的足浴店当面谈。
那天中午,刘军按时到了店里,蔡伟代表他父亲来谈这事,两个人刚坐下没说几句就谈崩了,刘军觉得店里态度敷衍,该赔的钱没个准信,蔡伟则觉得刘军提的条件不合理,店里也没认下来。
话不投机半句多,刘军越想越窝火,寻思着既然谈不拢,那就别怪我不客气,当场放话要把店里的经营资料和电脑主机拿走,要去举报这足浴店涉嫌卖淫嫖娼,让店里也难受难受。
蔡伟一听急了,这店本来就被查过一回,资料要是真被拿走捅出去,那还得了?当下就拦在刘军前面,死活不让他碰那些东西。
接下来场面就失控了,刘军执意要拿,蔡伟死死阻拦,两人从口头争执迅速升级成肢体推搡。
刘军后来在法庭上说,是蔡伟先动的手,不但锁了电梯不让他走,还伸手锁他脖子弄得他呼吸困难,他才还手自卫;但蔡伟那边一口咬定,是对方要先搬资料威胁举报,自己只是拦着,是对方先动粗。
不管谁先动的第一下手,在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经二路派出所后来的询问笔录里,查清的事实是:双方因为赔偿谈崩,刘军准备拿资料,蔡伟阻拦,继而发生撕扯,在互相拉扯里两个人都挂了彩。
警察到场处理完后,给出的最终定性是双方都有错,各打五十大板,以互殴为由对刘军和蔡伟均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再说蔡伟这边,冲突当天就去了医院,诊断肩袖损伤、肩锁韧带损伤、多处浅表损伤,住院3天,医嘱:加强营养,休息三周,一人陪护,两周后复查,继续吃药,不适随诊。
蔡伟觉得自己白白挨了这一通,店里钱没谈下来,人还进了医院,医药费加误工各种损失堆到一起,一纸诉状把刘军告到法院,索赔13897元。
一审开庭时,刘军坚称自己是被非法限制自由、被先殴打才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不该赔钱。
法院认定:刘军当店长时替店背了行政拘留的锅,找老板谈赔偿合情合理,但他用“拿资料举报”这种方式施压,本身就容易激化矛盾;蔡伟作为老板儿子阻拦资料被带走也能理解,可一上来就用暴力拦人,同样方式不当。
两个人在解决争议时都没刹住车,从嘴仗到动手,最后在撕扯里互相致伤,对损害发生都有过错,按照民法典里过失相抵的道理,不能让一方全赔,得按比例分担,双方各负50%。
经核算,蔡伟合理损失总共8570元,一审判决刘军赔偿4285元,刘军不服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是蔡伟先锁电梯、先锁脖子、我是正当防卫。
二审会如何认定?
第一,互殴场景下正当防卫的认定极其严格,动手前先掂量成本。
很多普通人觉得“对方先推我我才还手”就是正当防卫,但在司法实践里,双方因琐事争执逐步升级、互相拉扯殴打的,通常认定为互殴,各自为自己的伤害行为买单。
正当防卫要求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还得具备明确的防卫意图而非报复反击。
本案中刘军若真被锁脖子,应先报警或避让,而非在撕扯中互殴致伤,一旦陷入互殴框架,就很难再用正当防卫免掉民事赔偿责任,刑事上更是如此。
第二,过失相抵原则是人身损害里的常用天平。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本案公安机关已对双方同等罚款500元,说明过错程度相当;一审据此定各担50%责任,既有行政结论铺垫,也符合民事填平与公平原则。
第三,行政罚款不抵销民事赔偿,打架成本是叠加的。
不少人以为“警察已经罚过钱了就不用再赔”,这是典型误区,行政处罚是公权力对扰乱治安的制裁,民事赔偿是侵权人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两套逻辑并行不悖。
本案中两人各罚500元是治安层面的教训,但蔡伟的医疗误工损失8570元并不会因罚款而消失,该赔的一半还得赔。
再加上一审二审诉讼费、时间精力、邻里同事关系破裂,一次动手的实际代价往往是账面数字的几倍,理性解决纠纷、留证据走法律途径,永远比现场撕扯划算。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刘军不构成正当防卫而属于互殴,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场纠纷彻底落幕,刘军不但没拿上赔偿,反倒因为冲突赔出去4000多,还搭进去两回诉讼费;蔡伟虽然拿回部分损失,但自己也得承担一半,两人谁也没讨着真正的好处。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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