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绝对是资深捞女!”北京,妻子发现婚内丈夫与一名女子密切往来,两年间转账加代付超15万元,含多笔520等特殊金额,还有疑似封口费5万,原配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全额返还,一审判返9.8万余元、5万另行处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三者不用退那5万,原因很关键!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高丽与余勇是夫妻,2023年7月,在北京工作的余勇通过相亲饭局认识了前同事带来的女子赵娟。
据赵娟后来庭审陈述,当时余勇自称离异单身、没有孩子且正在办离婚,对她展开猛烈追求,主动加微信、点外卖送到她公司、请做美容、邀约外出旅游。
赵娟称自己婚后与丈夫感情尚可,起初只当余勇是普通追求者,在余勇再三邀请下才与其及自己丈夫共同出游,由余勇支付部分机票、酒店、餐饮和租车费用。
从2023年8月起,余勇开始频繁通过微信向赵娟转账,根据高丽调取的流水显示:余勇向赵娟微信转账累计130629元,其中有明显特殊含义的金额如520元、1314元等小额示爱红包,也有大额转账如单笔1万、2万不等。
此外,余勇还用自己微信或支付宝为赵娟支付各类消费,包括水果外卖、美甲、理疗、钢琴课费用,以及2023年去新疆旅游时赵娟的部分机票款,代付金额合计18046元。
高丽后来调取到赵娟与余勇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内容十分露骨。
赵娟多次主动要钱:送我鞋,月底送我个包吧;你养着我呗;我生病了你给我发个红包吧;先把我电钢的钱给我再说,六点之前没有我彻底拉黑。
余勇则回:培训费给你付了,生活费也给你了,请你做理疗、美甲,咋还不够吗。
双方还对过账——赵娟说“我算了一下微信加现金是95000呀,哪有12万”,余勇回“已经给你9.5万,你自己算的”。
高丽据此主张:赵娟与余勇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赵娟以维系关系为名持续索财,所有转账均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应全部无效并返还,要求法院判令赵娟返还150622元。
赵娟则抗辩:
第一,她起初不知余勇已婚,余勇隐瞒婚姻状况主动追求,双方从未确立恋爱关系,也无亲密行为;
第二,大部分款项是余勇自愿为共同旅游支付的机票酒店等消费性支出,钱直接付给航空公司、酒店等第三方,她本人并未实际占有;
第三,那些带特殊数字的红包是余勇讨好示爱主动发的,但她也从未承诺与余勇发展婚外情;
第四,最关键的是,2024年6月5日那笔5万元完全不是赠与。
这5万元的来龙去脉是本案最大争议点,2024年6月5日晚,赵娟约余勇见面,随后双方发生冲突,赵娟报警称余勇对其强制WX——用手指侵入其身体。
在争执过程中,赵娟要求余勇给钱,说要报销之前旅游费用并作为精神补偿,还暗示若不给付就正式报警。
有录音显示,余勇说“你不要报警,我周五十点钟给你”,赵娟要求确认“这是之前你欠我旅游的钱你承认吗”,余勇答“我承认承认,你录音吧”,但又说“那是你给我付机票酒店的钱,你没有直接转给我”,最终妥协说“周五把剩下4.2万全给你”。
基于此背景,余勇向赵娟3次转账5万元,赵娟主张这是余勇为安抚她、避免她就强制WX案报警而协商给付的“旅游报销+精神补偿”,不是无偿赠与。
余勇在一审中陈述略有不同,称当晚赵娟主动约他,双方谈好摸一下给2000元,他摸了一下后赵娟要5000元,后又加码到5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后赵娟确实报过警,公安机关出具受案回执,余勇曾被取保候审,后解除取保,刑事案件至今未作出最终有罪判决。赵娟还提交了医院就诊记录,称因此事患上抑郁症需长期服药。
一审法院认为:余勇基于想与赵娟发展婚外不正当关系的目的,通过微信向赵娟多次转账共计80629元且有特殊含义金额如520,还为赵娟支付个人生活消费18046元,合计98675元,该部分系余勇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娟,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无效,赵娟应予返还。
但关于2024年6月5日至7日转账的5万元,结合赵娟、余勇的陈述及背景(涉及疑似强制WX后的协商给付),该笔款项并非单纯的无偿赠与,在本案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中不予处理,双方如有争议可另行解决。
高丽不服上诉,坚持认为5万元也是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产生的大额支出,同样违背公序良俗应一并返还,一审另行解决等于堵死其维权路。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案涉5万元分三笔支付于赵娟因余勇涉嫌强制WX行为产生争执、赵娟要求余勇给付、余勇在该背景下完成转账,赵娟主张系安抚及旅游费用报销款,余勇亦认可系争执后协商给付,故该款项支付并非单纯的无偿赠与。
高丽主张该5万元构成赠与缺乏依据,一审未在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中处理并无不当。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娟只需返还已认定的98675元,5万元由当事人另行主张(如赵娟诉余勇支付欠款、或余勇及高丽主张其他权利),不在本案中解决。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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