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绝对是渣男,把人搞怀孕就跑!”辽宁本溪,一对情侣未婚同居后女方怀孕,男方却在孕期内玩起了失踪,女方独自生下孩子后,将男方告上法庭,索要孕期检查费、营养费、产后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男方承担50%的必要费用约1.2万元,女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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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前1年11月14日,辽宁桓仁县的栾欢与孙星经自由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两人感情升温迅速,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同居半年后,栾欢发现自己怀孕了,这本应是两个年轻人迎接新生命的喜讯,却成了两人感情破裂的导火索。

据栾欢事后陈述,孙星得知她怀孕后态度急转直下,不仅没有承担起准父亲的责任,反而开始刻意疏远她。

更让栾欢寒心的是,在她孕晚期最需要陪伴和照顾的时候,孙星竟然直接搬出了两人共同的出租屋,拉黑了她的微信,不再接听她的电话,仿佛人间蒸发一般。

栾欢挺着大肚子,既要承受身体的巨大不适,又要面对男友抛弃的心理打击,一度陷入失眠和焦虑,在孙星彻底失联的情况下,栾欢独自一人扛下了所有。

2025年3月7日,栾欢在本溪市的医院里,孤身一人剖腹产生下了儿子孙某乙。从孕期检查到住院分娩,所有的医疗费用、生活开销,全是她一个人咬牙支撑。

孩子出生后,又一个难题摆在了面前,由于孙星拒不配合,孩子的出生证明迟迟无法办理。栾欢是一名在职医生,单位为她缴纳了五险一金,按理说她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但因为缺少出生证明,社保部门无法为她报销生育津贴,这意味着她不仅拿不到产假期间的工资替代收入,还得自己承担全部医疗费。

走投无路的栾欢,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和孩子讨个公道,她一纸诉状将孙星告上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要求孙星承担孕期检查及住院费等65500元,以及孩子三周岁前30个月的雇人看护费6万元,总计超过12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孙星一度否认孩子是他的,为了证明亲子关系,栾欢不得不带着孩子去做亲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确认孙星是孙某乙的生物学父亲。

铁证如山面前,孙星这才无话可说,并出具了一张字条,承诺承担亲子鉴定费用。

与此同时,栾欢还将孙星诉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抚养权和抚养费。2025年,浑南区法院作出判决:孩子由栾欢抚养,孙星每月支付抚养费14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回到本案的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栾欢与孙星系自愿恋爱、同居并发生亲密关系,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当预见到未采取避孕措施可能导致女方怀孕的后果。因此,对于生育孩子产生的必要费用,双方各承担50%。

法院认定栾欢的合理支出合计19572元,孙星承担50%即9786元,扣除孙星此前垫付的1038元,还需支付8745元,再加上亲子鉴定费及路费3997元,孙星共需给付12742元。

对于栾欢主张的误工费,法院认为,栾欢是医生,单位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是她自己因个人原因不给孩子办出生证明导致无法领取生育津贴,这笔损失应由她自己承担。

精神损失费和名誉损失费,因恋爱、同居、生育均系自愿行为,不予支持;孩子三周岁前的雇人看护费,因另案已判决孙星按月支付抚养费,且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也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栾欢不服上诉,她坚持认为,孙星在恋爱期间存在强制WX、殴打行为,且在自己怀孕后恶意失联、逃避责任,过错在先,应当承担70%责任。

她还要求二审法院支持医保报销后的医疗费全额由孙星承担,提高产后照顾费标准至15000元,并新增了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看护费、精神损失费等多项诉求。

二审怎么判?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6条规定的公平原则,恋爱同居是双方自愿行为,对于未采取避孕措施导致的怀孕后果,双方都应预见并承担责任。

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双方各承担50%左右的合理费用。本案中,栾欢要求孙星承担70%的上诉请求未被支持,正是因为法院认为双方过错相当,各担一半更符合公平原则。

其次,产后护理费、营养费等“软性支出”的认定,法院会参考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市场行情,而非完全按照当事人的实际花费或主观意愿。

本案中,栾欢主张产后照顾费18500元并提供了转账凭证,但法院认为该价格远高于当地月嫂平均价格,最终酌情按12000元支持。

最后,生育保险待遇的丧失风险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栾欢作为在职医生,本可享受生育津贴,但因个人原因(不愿将孩子户口落在自己名下)拒绝办理出生证明,导致无法报销,法院据此不支持其误工费诉求。

此外,抚养费与一次性补偿不可兼得,另案已判决按月支付抚养费后,本案不再重复支持未来发生的看护费用,避免双重赔偿。

综上,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栾欢与孙星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导致栾欢意外怀孕,双方均应共同承担后果,一审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必要费用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