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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杭州方林富炒货店老板方林富因病救治无效在杭州离世,享年56岁。
方林富,台州仙居人,1970年生,中学肄业。
上世纪80年代来杭州闯生活,烤过红薯,骑三轮车卖过水果,当过店小二。
1990年开始经营炒货店,炒瓜子、核桃、栗子……因为品质好,“方林富炒货”声名鹊起。
在庆春路、西溪路辗转多次,1999年在西溪路78号落稳脚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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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林富出名,是因为一起行政诉讼官司。
事件的导火索,是店内悬挂的一块手写广告牌,上面写着“杭州最好吃的炒货店铺”。
2015年11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1)方林富炒货店内西侧墙上印有两块牌匾“方林富炒货店 杭州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方林富 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2)店铺西侧柱子印有一块“杭州最优炒货店”的广告;(3)展示柜内有两块手写的商品介绍板,上面写着“中国最好最优品质荔枝干”和“2015年新鲜出炉的中国最好最香最优品质燕山栗子”;展示板外侧下方贴有“本店的栗子,不仅是中国最好吃的,也是世界上最高端的栗子”;(4)栗子销售包装袋上印有“杭州最好吃的栗子”和“杭州最特色炒货店铺”的内容。
监管部门经调查,对方林富炒货店作出“责令停止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一家小本经营的炒货店而言,20万元无异于天文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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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林富炒货店不服,于2016年3月29日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4月5日该申请被受理。在经过审限延期之后,8月10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维持原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
方林富炒货店不服,遂提起诉讼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西湖区法院认为,20万元的罚款是否明显不当,应当结合广告法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所保护的法益和案件的具体违法情形予以综合认定。对于后者,西湖区法院认为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来考虑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
第一个因素是原告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原告在自己的店铺和包装袋上发布违法广告,广告的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
第二个因素是广告针对的商品是大众较为熟悉的日常炒货、栗子等,与不熟悉的商品相比,广告宣传对消费者产生的误导不会太大,消费者对于商家宣称的“最好”自有判断。
第三个因素是社会后果,原告的行为客观上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为轻微,对同行业商品的贬低危害较小。
综合以上因素,西湖区法院认定原告违法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所作的20万元的处罚在裁量上存在明显不当,故将罚款金额判决变更为10万元。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直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最终认定,使用“最”字确属违法,但综合考虑广告影响范围小、主观恶意低、社会危害轻微等因素,将罚款数额变更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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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林富最字广告案”的代理律师李军民在微信透露:时至今日,法庭上那个朴实、倔强、不肯低头的个体户形象,依旧历历在目。那段日子,压力如山压在他身上。他不懂繁复法条,却懂得何为公平;他不善言辞,却敢于为个体商户的生存处境发声。一次次听证、开庭、上诉,他没有退缩。我们一同争辩过过罚相当的法理,也一起体会过小经营者面对巨额处罚时的委屈与无助。这个案子,不只是他个人的抗争,也推动社会重新思考:法律的威严之下,如何兼顾普通人的朴素生计。案起于烟火,归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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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全国性关注。
舆论呈现两极:一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严格执法以净化市场环境;另一方则对“小过重罚”表示同情,认为执法应兼顾情理与比例原则,体现对小微实体的包容审慎。
方林富那句“我要是知道‘最’字不能用,给我一百万我也不会写”的无奈之言,道出了无数小商家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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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持续数年的官司,在客观上为方林富炒货店进行了一次高强度的、免费的全国性品牌曝光。
“杭州最好吃的炒货店”这句原本违法的广告语,通过争议被无限放大,反而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强烈的认知烙印。
许多顾客慕名而来,想尝尝“价值20万的炒货”究竟多好吃。店铺的“品质”内核,在舆论的放大镜下经受住了检验,完成了从“区域口碑”到“全国性网红”的意外跃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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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方林富先生才56岁就去世,实在让人惋惜。
但这个案件,会影响中国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
难怪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律人会为他的离世而心痛。
2026年9月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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