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贵州威宁有个事,我刷到的时候心里挺不是滋味的。一个男老师,离了婚还和前妻住一起,那天晚上因为孩子哭闹吵起来,前妻一激动就抱着孩子说要跳窖自杀。他拦了七个小时,最后以为没事了,回去歇了十分钟,回来人已经没了。

法院判他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没让他坐牢,但赔了十万块钱,还留了犯罪记录。他自己不认,说该做的都做了,一直申请再审。这事在网上吵得厉害,有人觉得他冤,有人觉得他活该。

男的叫吴先生,前妻叫余女士,俩人2021年结婚,2023年3月离婚,但离婚后没分家,还住一块儿。出事那天是2023年8月5号晚上,儿子哭闹,他俩从吵架变成了动手。余女士情绪上头,抱着孩子就往水窖那边跑,说要跳。

吴先生赶紧追上去拦,还打电话给余女士她爸求救。她爸来了,但没劝住,反而在电话里骂了余女士一顿,说她不争气什么的。这下更糟了,余女士坐在水窖盖板上,抱着一岁多的孩子,死活不松手。

吴先生陪着她,从晚上八点一直熬到凌晨五点。中间他来回跑,回家拿水拿毯子,还上网搜过“夫妻吵架一方自杀另一方有责任吗”。凌晨四点多,她爸又打来电话,还在骂,余女士情绪又崩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素材来源于网络

吴先生后来跟记者说,他觉得余女士情绪已经缓和了,还给他发短信说“让你爸给我道个歉就行”。他以为这就是个台阶,就离开水窖回家,想让他爸赶紧打电话道歉。结果也就十来分钟,等他再回去,水窖里已经没人了。

打捞上来,母子俩都没了。

法院判他有罪的理由是,他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又有争吵的先行行为,对余女士有救助义务。他明知对方可能自杀,却没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比如报警、强行拉走、一直看着,而是自己走了,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吴先生不服,关键点在于那条短信。他说离开前给父亲发了短信,内容是“她要听你说一声对不起就可以了”,证明余女士当时情绪是稳定的。但法院让技术部门恢复他手机数据,没找到这条短信。他和他爸也不愿意交出他爸的手机去恢复数据,所以法院就认定“不能证明余女士情绪已缓和”。

吴先生那边说,一审的时候辩护人当庭出示过手机原件,但公诉人说“卷宗里已经有照片了,不需要再质证”,结果就没被当作证据固定下来。二审法院觉得,就算有这条短信,也不影响定性,他离开就是没尽到义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素材来源于网络

这事让人挺纠结的。站在法律角度,法院的逻辑好像也没错,一条命没了,总得有人负责。但站在普通人角度,一个男人劝了七个小时,身心俱疲,换谁都会觉得“应该没事了吧”。再说他也不是故意的,谁能想到前妻真会跳呢。

更让人想不通的是,这七个小时里,除了他和他爸,没有警察、没有村干部、没有心理医生介入。他自己搜的法律问题,也没想过报警。社会这套应急系统,好像完全没起作用。

余女士也是悲剧,她抱着孩子跳窖,自己也是受害者。但法律把责任全压在了吴先生身上,这让很多人觉得不公平。他既不是自杀的发起者,也没推她下去,就因为最后那十分钟没看住,就成了罪犯。

现在吴先生还在申请再审,不管结果咋样,这个案子都已经成了个标志。以后遇到类似情况,谁还敢轻易离开?法律到底希望普通人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尽到义务?这些问题,不是一句“活该”或者“冤枉”就能说清楚的。